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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逻辑众多纷纭,司法领域普遍采用立法授权范围内的学术自治说,但既有理论皆存在显著逻辑缺陷。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逻辑应进行理论重构,确立“双重正当逻辑”: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高校的学术自治,高校可自主设定学术标准,国家对此应表示尊重;非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国家因肩负教育监管职责而实施立法授权,高校对此不享有自由增设权。立法即是通过赋予高校公法人地位来实现此类纠纷的行政可诉性。高校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学术自治固有的以及公法人内在的限制性原则,法院适用适度的实质审理;非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院适用彻底的实质审理。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3.
学位授予是学术资源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学位授予权的本质是学术权力,但同时具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其各自行使边界。学术权力的行使主要存在于答辩的过程及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其学术评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而行政权力则是在申请人资格审查及校级、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程序性审查时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权力失范的现象。规范权力的行使需要完善学位制度设计,公开学术评价内容。  相似文献   

4.
王晓强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3):28-34,43
如何对高校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学生、高校、法院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分别对应学位获得权的最终实现、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在逻辑、司法裁判的去形式化。借助我国各级法院公开的134例学位授予案件进行类型化观察,不授予学位行为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他学位授予行为则被忽略,法院此种简单化、形式化审查模式逐渐使学位授予行为脱逸法律规制。为实现高校自治权与学位获得权的平衡,学位授予行为需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将侵益性学位授予行为、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含内部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及义务性学位授予程序纳入保留范围;还需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明确暂缓授予学位与先行授予学位的适用情形;此外,还要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制度间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学位授予纠纷客观存在着两种典型类型,即以“田永案”为代表的违规类学位授予纠纷和以“何小强案”为代表的学术类学位授予纠纷。通过近距离的精细考察可以发现,司法介入不同类型的学位授予纠纷遵循着不同的司法审查模式:全面审查模式与司法节制模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两种不同的学位授予纠纷的司法审查模式,以寻求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展开,司法审查已涉及高校领域,学位授予这类关系到学生权益的行为更是引起司法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对学位授予进行审视显得非常必要。学位授予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并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一种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据此,高校在行使学位授予权时,应遵循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关于学位授予或撤销引发的学位授予单位与学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合法性。设定学位授予条件既属于学术自治,又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近三年34起涉及学位授予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与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条件存在事项界定不清、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程序违法等问题。设定学位授予条件行为兼具法律授权性与学术自治的双重属性;设定学位授予条件应当同时符合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  相似文献   

8.
高校学位授予是通过向学位申请者颁发学位证书的形式实现的,学位证书上的信息不仅客观地表达了学位授予行为本身,还蕴含高校对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自行印制学位证书的政策赋予了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使高校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有更多空间。同时,自行印制的学位证书也将折射出高校对学位授予的认识差异,这种认识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高校学位授予偏离法治化轨道。在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背景下,完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高校学位授予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学位授予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双阶层”方式,即在“资格审核”前提下的“法律授权”,由此使得学位授予权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的双重属性。要求行使学位授予权既要秉承法律保留原则,又要能充分体现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保障。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但因学位授予参与主体和环节的多样性而又呈现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不断增多的学位授予诉讼以及存在的认识争议,应针对学位授予过程的不同环节作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区分且以程序审查为限度。当前亟待以学位授予权性质界定为基础,加快修订《学位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相似文献   

10.
高校学生管理诉讼集中体现了大学治理中的各类张力关系。通过聚类分析方法梳理20年来司法大数据中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司法权通过受案范围和关联行为实体审查的动态调整介入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并呈现持续扩张的趋势;而高校显然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妥协与退让的应对措施形成了司法权与高校自治间张力状态的非结构化失衡。因此,在确立高校治理与司法权、学生权利的张力平衡理念的同时,应构建合理的回应性机制;除立法上应改变规范性法源缺失的现状外,司法上需拿捏好合法审查的强度,保持适度司法谦抑和对大学自治的适度尊让;高校治理要实现从治理主体到治理规则的应对性变构,以充分保障自身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结合美国拒绝授予学位诉讼的典型判例,分析了"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大学拒绝授予学位引发的诉讼时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拒绝授予学位的决定,法院一般给予高度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却又不是无限的,当学生有证据表明大学滥用了裁量权,在作出决定时有恣意或变幻不定的行为时,司法也会予以介入,放弃"司法节制"的立场,要求大学授予学位.同时,司法要求公立大学遵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私立大学则遵守基本公平原则.另外,若是基于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低,并适用不太严格的程序;若是基于非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高,并要求适用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12.
认为目前我国学位立法中存在使高校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缺乏明确具体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学位审查授予主体职能不清以及程序规定不健全和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在学位立法修改过程中,应确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原则,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厘清学位委员会与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能,完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学位授予的内部关系配置及其优化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重点关注的问题。学位授予的内部行为包括同行评阅、答辩决议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其法律属性、法律意涵与法律关系尚存分歧。学位授予内部关系的配置基础包括学位授予的专业相关性要求、内部行为主体享有学术自治以及学位授予的功能适当性。学位授予权在内部由不同环节分享,内部行为在学位授予上具有各自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也能产生拒绝授予学位的法律效果。学位法的出台应当完善学位授予内部行为的监督方式、程序要求以及相互关系。学位授予内部行为引发的纠纷解决不仅不能排除司法救济,还有必要建构功能适当的学术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4.
学术自由精神一直是大学的灵魂。在当今现状下,我国高校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学位法律不健全过分追求功利的现象,导致学术自由精神失守。为守护高校学术自由精神,对外要建立健全学位法律制度,对内要促进高校学者自由精神自我觉醒,两方面共同作用,才能在高校学位授予过程中实现对学术自由精神的深层守护。  相似文献   

15.
在实践中,学位授予单位经常规定一些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学位授予程序。法院对学位授予程序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违反法定程序”;二是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当程序。根据程序内容的不同,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的内部学位授予程序可以分为三种:作为法定程序的内部程序,作为正当程序的内部程序,其他内部程序。不同的内部程序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以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论文评定委员会为二级审查主体,以课业完成情况、学术水准和道德品质为审查内容的学位授予审查制度存在审查权限不清、自制的规则与上位法相违背、有效救济途径缺乏等问题.结合实践探索,解决这一问题需设立三级审查主体,明确各级审查主体的权限和审查标准,并结合实际对《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17.
高校将论文发表作为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着权力属性界定不清、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学位获得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权力属性模糊致使针对博士生论文发表要求的司法审查依据不明;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难以对高校设置的论文发表要求与博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并且,这种单一的以论文为导向的评价方式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在国家层面应加快完善并出台新的学位法,明晰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置权的权力属性以及程序规范。高校应依法行使设置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完善多元化的学术评价方式。  相似文献   

18.
学位授予制度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也包括高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或办法等大学自治规章.现实中,关于学位授予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相对于通过修改立法、加强司法审查等完善路径,建立有关大学学位授予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成为完善我国学位授予制度特别是大学学位授予规章的一种进路.文章分析了学位授予制度的双层结构和现实困境,提出了建立大学学位授予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学位制度深化改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的背景下,柴某某案件引发了对高校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质疑和探讨。从权力规范、理论积淀和法理缘由三个层面省视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规范的逻辑根源,并从实践检视中归总出学位授予程序偏“认同”而非“救济”和学位授予标准由“细化”划向“设定”等问题,进而从权力的来源、性质、意蕴及表现中审视和划定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边界。新阶段,规制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行使应在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下,推动二级学院学术自主权与申请人学位申请权相统一、学位授予自主权与法律授权相耦合,从而实现实体规范的自制;应注重秉持全面性与实践性,以程序权利的系统性为核心、补强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以程序权利的可及性为关键、规范不授予学位的救济程序,以专家评审的前置性为保障、规范撤销学位的救济程序,从而实现程序规范的拘束。  相似文献   

20.
为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开始设立学士和硕士学位,构成学士、硕士、副博士和博士四级学位制度。博士、副博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由最高评定委员会和博士、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承担,硕士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高校、科研院所组成的硕士、学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完成。俄罗斯学位管理中既延续了前苏联时期要求严、质量高的传统,同时又表现出中央集权与高校自治协调统一的时代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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