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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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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2.
探望权之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父母子女而言,探望权是人类基于亲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也是生物社会赋予父母的自然权利,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是法律基于父母子女之间亲缘关系所设计的夫妻权利上的制度平衡.实际上,探望权就是父或母未直接抚养子女时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交往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4.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5.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学强 《天中学刊》2010,25(1):58-63
在我国,妨碍以及放弃探望权行使的情况经常发生。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又会加深父母之间的矛盾,可能对单亲家庭的子女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以父母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个体利益。因此,应当以子女的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探望权法律制度,坚持未成人利益最大化优先的原则,支持探望权的实现,限制探望权的滥用,禁止探望权的放弃,合理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以权利制约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  相似文献   

6.
王景龙  春兰  驳非 《家长》2008,(1):31-31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取消,只能中止。中止探望权要有一定的法定事由,且不能由某个人决定。  相似文献   

7.
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8.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9.
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婚姻法增设了夫妻离异后有关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 于概括、过于笼统,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探望权纠纷频频出现。本文则从法律规定出发,深入现实,拟就现实生活中折射出来 的此探望权不完善,还待商榷的问题作些尝试性的探讨,以便解决现实生活中已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婚姻法虽增补了探望权的内容,但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探望权的立论基础和设立探望权的宗旨为立足点,应明确如下几个关系:探望权制度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明确探望权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一条很有人文意义的规定,对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是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这项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需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婚姻法》新确定了探视权 ,因而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和在实践中正确行使探视权无疑是执行《婚姻法》的新问题。文章论述了确立探视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中的积极效应 ,并从探视权的主体、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探视权的限制和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四个方面就探视权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说明了适用探视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3.
浅析探望权     
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探望权的设置给离婚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开辟了一条新路,然而探望权的立法、执行却不尽完善,备受争议.虽探望权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地位并不显著,但却关系着婚姻法的构建.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探望权的不完善之处,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角度对探望权提出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4.
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没有真正实现的法律原因是: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条件严格,客观上限制、扼杀了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促进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实现,要在宪法中增加迁徙自由条款,改革户籍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并严格执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降低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门槛",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相似文献   

15.
随着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和高校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护高校学生正当的学习权利已经引起教育界、法学界高度关注。受教育者的权利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另一部分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兼有自由权、社会权属性。按传统理论,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的行为可以诉诸司法救济,但社会权不具有司法可诉性。高校学生学习权的主要内容有学习自主权、学习保障权、学习成果享受权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权力。行使这些权力,应遵守:有利于学习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学习的合法权利,就必须理清教育法理。完善法律机制和健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6.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这是国际法有关受教育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规定则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其表述存在着语义与逻辑上的固有缺陷,其立法精神也与国际法不符,不利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进行重新审视,以便对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家庭教育权,不仅指家长对其子女施加教育的权利,还应当包括家长接受提升其教育素养之教育的权利。在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和学习化社会三大理念的指导下,成人教育应当在家庭教育方面有所为,开设家庭教育培训课程,以此提升家长的教育素养,从而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相似文献   

18.
公民环境权与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的层面上,公民环境权是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既可以是民法上的物权,也可以是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民享有环境权有利于遏制企业滥用环境资源使用权,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公民环境权与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矛盾应当坚持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利益权衡原则。  相似文献   

19.
拾得人是否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各国规定不一,我国物权法中也没有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导致拾得人和遗失人权利义务上的失衡。成本、收益作为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同样也能作为分析法律的工具,对拾得制度中拾得人和遗失人的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在比较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为了达到均衡双方利益,构建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实有必要。同时,法律制度设置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经济的考量,仅以较高的道德标准来设置法律是不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也难以实现立法的预期收益,科学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才能实现法律收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保障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是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保护农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思考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着力发展经济,夯实物质基础;二是完善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三是重视执法,保障农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四是转变观念,提高农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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