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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济本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3):11-12
本文在对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及各国立法现状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并就合同解释规范化的问题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1.合同解释应采取“折中说”;2.法律应明确法官解释合同的条件;3、完善合同解释制度,必须加强典型案例的汇编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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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书林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0(2):54-59
合同解释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制度。充分发挥法官和仲裁员在合同解释中的作用,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解释合同必须遵循一些具体规划,正确运用合理解释规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处理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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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语言的歧异性之普遍存在决定了合同解释的普遍性。合同语言的公平、效率和安全等内在价值,则规定了合同解释必须遵循这种价值基础;而合同语言的内在秩序也只有在合同解释的客观主义中才能够得到最好的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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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晓东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1(3)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确认了合同解释制度,这不仅填补了我国合同立法在合同解释方面的空白,而且也为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处理大量的纠纷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依据。本文从比较法的视野,对不同法系的国家的合同解释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的合同解释立法制度作了适当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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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合同解释,但因我国《合同法》对有关合同解释问题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模糊,导致合同解释的随意性很大,这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确保司法公正不利。在合同解释中,法官及仲裁人员应坚持以"理性第三人"为判断分析的立场和标准,以公平、正义及诚实信用等原则作为分析判断的基本原则,并正确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试从一个案例入手探讨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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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勇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6):63-64
我国《合同法》明确了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但对交易习惯的概念理解和法律适用未作具体规定。《合同法》上的交易习惯兼指习惯与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漏洞的弥补,规范合同行为。交易习惯在《合同法》中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补充合同法适用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适用的效力:解释合同标准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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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1):17-20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大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刘博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3):112-115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由于当事人之间理解的差异,经常需要用合同解释来解决纠纷,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解释的差异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对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进行了全面且较为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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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价值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小平 《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5):94-9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探讨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其社会价值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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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静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5(3):39-42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作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对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在行使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时,应注意把握抗辩权的行使与违约、抗辩权的行使与解除合同以及抗辩权的行使与预期违约规则的适用等问题,以正确区分合法行使权利与违约的界限及有效解决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重合问题。 相似文献
15.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传统民法上并未作明确的区分,因而产生许多歧义。现代民法研究认为其应区分为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通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缔约阶段,而应包括合同成立之前的谛约阶段和合同成立之后的效力确定阶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也不应仅局限于合同效力确定之前,只要发现了足以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合同缔约阶段,合同已成立、生效甚至履行后)均可适用。 相似文献
16.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奇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24(5):41-44,73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有一定要求的,包括一定的时间上和一定事项上的要求。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在适用上的误区。 相似文献
17.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之下的宅基地的特殊性。从合同法领域考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宅基地的特殊性并无必然联系。考察现阶段认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均不符合合同法立法精神和《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以一户一宅为前提,以法定租赁权为核心,构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问题的解决之道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18.
刘高勇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8,24(2):85-88
清朝政府对民间不动产买卖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征收契税的方式来进行的,虽然其出发点在于国家的税赋征收,但也同时具有对民间的不动产交易契约进行官方确认的功能.可以这样说,清朝政府对契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也同时就是其对民间买卖不动产契约进行制约,以期纳入其规范的过程.虽然由于清代缺乏高效的产权登记制度,以致民间规避契税的情形十分普遍,但将缴税和不动产产权确认联系在一起的作法却对我们今天减少所得税流失、抑制房价上涨不乏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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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磊 《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3):44-47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不利于体现《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与法律解释的原理及精神不一致。通过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的分析,并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实践,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