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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向阳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8,24(5)
法律控制是明代打击邪教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明朝国家大典《大明律》及修订的条例的"礼律"、"刑律"等篇目中,有着惩治邪教的多款法律规范。而且,明代皇帝还通过颁发敕令、谕旨等特别规范,加重对邪教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了以《大明律》为基础,各种法律形式加以补充、完善的关于惩治邪教的严密的法律网络。 相似文献
2.
李士为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23,(2):100-103+108
榜文是一种特殊的事例,在明代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榜文广泛分布在《明实录》《大明会典》《南京刑部志》等各种历史文献中,数量众多。榜文一般由皇帝及其授权的中央部门颁布,各部门所颁布的榜文内容多与其职守有关。州县衙门往往以榜房为媒介向民众传播榜文的内容,榜房多位于衙署大门旁的“八”字形外墙上,建筑群体庞大,是州县衙署的重要建置。 相似文献
3.
明代科举独设进士科,使人产生科举选拔的人才普遍缺乏律学基础的印象,然而明代科举制度的设立理念以选拔全才为目标,因而有必要探究经由科举入仕者的法律素养。明代三级官学建立了一整套法律知识传授与考核制度,使士子通过学校教育获得法律基础知识。乡试、会试中判语、策等法律试题从多维考查了士子的法律素养,唯有法律知识储备与法律思辨能力兼具者才能脱颖而出。殿试策问则从更宏观的角度征询了士子们关于国家治理中法律问题的见解。部分新科进士还要到各衙门观政,通过读律、理刑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就选官层面而言,明代士子在进入官僚队伍前即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明代科举制度下官员欠缺司法能力的看法并不允当。 相似文献
4.
《中国考试》2021,(3)
明代科举独设进士科,使人产生科举选拔的人才普遍缺乏律学基础的印象,然而明代科举制度的设立理念以选拔全才为目标,因而有必要探究经由科举入仕者的法律素养。明代三级官学建立了一整套法律知识传授与考核制度,使士子通过学校教育获得法律基础知识。乡试、会试中判语、策等法律试题从多维考查了士子的法律素养,唯有法律知识储备与法律思辨能力兼具者才能脱颖而出。殿试策问则从更宏观的角度征询了士子们关于国家治理中法律问题的见解。部分新科进士还要到各衙门观政,通过读律、理刑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就选官层面而言,明代士子在进入官僚队伍前即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明代科举制度下官员欠缺司法能力的看法并不允当。 相似文献
5.
明代福建科名十分兴盛,继两宋之后再度出现繁荣兴旺的局面,及第进士2418人,名列全国各直省第四位,若以人口数平均,却遥遥领先,名列全国第一位。明代福建还出了11名状元、12名榜眼、10名探花、12名会元,创造了一榜三及第的科举奇迹,显示了福建科举大省的地位。但是,明代福建科名的地理分布极不平衡,呈现出东南沿海府县兴盛与西北山区府县衰败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沿海地区自唐宋以来文教事业就相对发达之外,明代福建沿海地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以及一系列的地域特点,当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马泓波 《历史教学(高校版)》2009,(5)
宋代法律在由中央到地方的颁布过程中,大体可分由中央官府到地方官府、地方官府到民间两个步骤。在官府之间,有雕印、手抄、雕印与手抄同时并行三种方式;而从地方官府到民间,则主要有宣读于民、粉壁晓示与张贴文榜、刻碑石等形式。这些方式形态各异,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宋代法律得以顺利下达,为地方司法及百姓习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相似文献
7.
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崔莉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2(1):106-111
介绍明朝法律关于在室女、为人妻者法律权限的规定以及女性犯罪、女犯宽宥情况,通过与唐、宋、元代相关法律的比较,探讨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通过考察明朝法律实践和社会实际,揭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低中有高"的特点,并就其原因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王凯旋 《合肥教育学院学报》2005,22(2):22-25
南北分卷问题是明代科举考试在地域科举名额分配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洪武年问开始的南北榜事件到此后的南北分卷及更后的南北中分卷制度的形成,反映出明朝政府从政治均衡出发,通过对科举会试名额的重新确定和分配,以力求解决这一科考中的录取名额分配问题。对明代科举分卷制的评述和认识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明代科举制度的政治文化意义及其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9.
明宣宗朱瞻基具有一定的司法才干,在位期间运用封建帝王的司法权力,对许多复杂的案件作出了较为公正的裁决,并改善了司法制度,既体现出明代的某些法律传统,也反映出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特点。出于某种需要,朱瞻基对武官犯法较为宽纵,但他的司法活动对明代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赵中男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4,25(5):73-76
明宣宗朱瞻基具有一定的司法才干,在位期间运用封建帝王的司法权力,对许多复杂的案件作出了较为公正的裁决,并改善了司法制度,既体现出明代的某些法律传统,也反映出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特点.出于某种需要,朱瞻基对武官犯法较为宽纵,但他的司法活动对明代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胡兴东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9(5):23-32
元代法律形式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格和例。"例"在元朝名目繁多,达十九种之多,但学术界对元代诸例的内涵很少深入考察,同时对一些例的含义在理解上也存在不全和不实。元朝诸例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和一个法律术语。元朝"例"在基本含义上与中国古代其他王朝是一致的,都是对"律"的解释与补充。元朝诸例在分类上主要由四个要素所决定: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元朝诸例构成了元朝重要的法律渊源,但由于例的种类繁多,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任晓兰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4(6):75-78
明代将僧人群体的管理纳入了世俗的行政体系,在保护佛教的同时,也创设了大量针对僧人的法律规范,并采用度牒制度控制僧人群体的整体规模。同时,明代对僧人的法律规范呈现出泛伦理化的特征,而僧人群体构成的日益社会化,僧人自身行为的渐趋低俗化,不仅损害了僧人群体的整体社会形象,也对佛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黄宗羲法律思想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凤格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8(4):120-123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时期有先进法律思想的一个代表人物。黄宗羲对明代法律制度的弊病进行了批判,并对理想的法律制度有诸多设想。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有时代进步性,但也体现了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4.
明宣宗朱瞻基具有一定的司法才干,在位期间运用封建帝王的司法权力,对许多复杂的案件作出了较为公正的裁决,并改善了司法制度,既体现出明代的某些法律传统,也反映出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特点。出于某种需要,朱瞻基对武官犯法较为宽纵,但他的司法活动对明代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孟凡松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3,20
在明代卫所武职袭授过程中,有"武职非军功不得袭授"、"流官不袭"两大基本原则。明代卫所武职的获取,除了军功以外,还有其他非军功的形式,如遇例、纳粟等,这些以非军功形式获取的职级,不能世代承袭。都指挥、都督之类武职,因系流官,例不得袭。此外,武职承袭中,若遇犯堂、犯罪等情形,还须降袭、革袭。 相似文献
16.
17.
明太祖的法外用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金凤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132-134
本总结了明太祖朱元璋法外用刑的特点。揭示了朱元璋为维护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而有法不依、肆意诛戮的本质特征,反映了明代法律条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巨大差异,这有助于我们准确揭示明代法制中的真相。 相似文献
18.
张玉华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24(10)
经注、史注为小说评点的眉批和夹批提供了范例,史著体例中的"论赞"又成为小说评点总评的形式来源。宋代古文的选注进一步完善了批评和圈点,明代时文评点直接影响了小说评点。在明代,小说评点的主要形式眉批、夹批、圈点和总评基本确立。 相似文献
19.
张连银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03,(3):50-52
科场舞弊是科举考试中的违规现象,为了维护科举考试的公正与公平,对舞弊必须予以惩处。明代针对冒籍、关节等舞弊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明代处罚科场舞弊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加强考试立法,加强对特权干预考试的法律约束,对考试舞弊处罚要规范、适度。 相似文献
20.
刘少雪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3)
明代讲会是明代统治阶级和士大夫集团对人民施行社会教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宋明理学直接相关。是以一种新的形式,宣扬理学思想,使封建纲常伦理能以更有效的方法、更快的速度,向更广的范围内推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