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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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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台学院学报》2017,(3):56-59
《民法总则》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的特殊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者与经营者,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明晰农村集体产权的重要前提。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差异性、社会发展变化性、法律制度滞后性等各方面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着认定主体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程序不民主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探析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概括性介绍,以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现状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目前试点地区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和丧失的判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一问题亟需认真对待。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制度构造的逻辑前提,还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不排斥集体的自治、契合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采动态系统论范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建构须遵循的法理逻辑。就体系定位而言,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仅是满足这一部门法体系架构和逻辑展开的内在需要,更是积极回应现实诉求,保障最广大、最艰辛的人民群体的基本权利的有力表达。就规则设计而言,围绕成员资格取得、保留、丧失三个方面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较为妥当;此外,还需要针对嫁入妻、招入夫等特殊群体设置相应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市场经济组织法律应当是维权型、护权型的法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应当科学地、明确地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而且还应当建立成员权利救济制度,将成员权利的保护贯穿于整部法律。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怎样赋予成员权利,特别是在建立成员权利救济制度方面不具体、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这将会导致本已十分脆弱的成员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和获得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基本权益。我国法律尚无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统一认定标准,这影响到合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收益权等系列问题。在理论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在实践中统一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对于正确解决相关经济、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处理这些纠纷,都需要在正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进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部位规章或司法解释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的解决困难重重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缺陷,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张进行了比较,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规范认定的思路.  相似文献   

6.
为破解集体所有权人虚位的难题,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并获得部分学者的支持.然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实定法的规定,不利于保障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与稳定,而且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结构复杂化等诸多负效应的发生.本着对我国现行实定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大政策要义之尊重,维持并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以克服集体所有权人虚位难题,实乃理性之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所得的收益由集体和成员享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集体承担.  相似文献   

7.
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最先起源于德国。但是,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释明权,也没有对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释明利益在程序救济上遭遇困境。试图在分析当前我国释明权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当事人释明利益的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的颁布,初步确立了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上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了集体财产。但是法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通过对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共有权、股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等权利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该权利的性质与价值,以更好地实现设立这一权利的初衷。  相似文献   

9.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不发达地区的农村组织形式要逐渐转换为发达地区农村的组织形式。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村现行组织制度运行障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农村治理基本方式的选择和农村组织制度理论设计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为行政合同,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而被征收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模糊。结合物权法,征收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主体应认定为"本集体成员集体",即村委会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村成员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仍存在主体范围规定不统一、主体是农户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清晰、主体资格规定不合理等问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要明确家庭承包中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家庭成员户口农转非后应丧失主体资格,增加非依家庭承包合同取得主体地位的条件,扩大通过继承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范围,统一各部法律对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也事关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实现这一大问题。所以,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关乎全局的重要意义。1.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实现农民的经济利益。2.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培育农民的民主意识。3.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推进农村的文化建设。4.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5.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保护农村的生态文明。  相似文献   

14.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本集体成员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是无偿的、限制流转的,同时规定集体外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国有土地.这与我国土地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背道而驰,土地改革要求实现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本文基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临的利益分配困难的核心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15.
社会权概念提出至今,由于理论上的困扰及实际保障中的局限,一直影响着该项权利的真正实现。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公民社会权的救济模式——积极救济模式(社会保障制度及实践)和消极救济模式(宪法解释、社会立法、司法裁决)何以可为及何以可行的分析,从法学与社会学融合的视角提出,在我国,把积极救济模式与消极救济模式结合起来对公民社会权予以保障,不仅有益于社会权理论的充实完善和公民社会权的真正实现,而且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权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相似文献   

16.
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质是多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通过系统梳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四大主体的差异性制度诉求,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探究各主体在落实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的复杂博弈过程,厘清多主体间的博弈困境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结果显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于宅基地退出后指标的用途;地方政府与农户实际是一个先后博弈过程,农户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具有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通过策略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地方政府代理人,其存在与农户间的利益博弈行为和谋利倾向.研究结论:建立弹性制度、改善干群关系、强化信息对称机制、加强监管机制能有效化解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中多主体博弈困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施除了加强宅基地制度本身建设,还需要推进乡村治理升级和持续优化农民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7.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安排中,农民个人所有权仅仅表现为被禁锢在某个集体组织之内从事劳作和生活的权利,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被异化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选择的支配权;国家对农村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权和农业剩余索取权的垄断,则使农民集体组织的所有权被异化为接受国家控制、负责组织生产、上缴国家税负并承担全部生产后果的责任或义务。这种虚幻的集体所有制及由此派生的制度运行成本的转嫁支付,是导致农民权益缺失的制度根源。  相似文献   

18.
《邢台学院学报》2017,(2):44-46
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态,是一种以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区,以其成员为股东,以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的形式分配到个人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它充分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具有区别于公司企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合作社的特质,应出台专门立法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19.
目前,在对农村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化造成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理论和实际脱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该是农村某一区域或社区内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成员覆盖该区域全体成员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区域可大可小,目前以自然村较为合适。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别于村委会,也有别于农村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20.
社会权以保障人的尊严与价值为本质,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平等权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国家负有"最核心义务",以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但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我国市民社会逐渐形成,社会力量不断壮大,加大社会法立法、加强社会权的非国家行为者义务有助于解决社会权权利事实不清与国家资金短缺问题。我国社会权司法救济必须解决宪法重实体轻程序、从宪法高度构建公民诉讼权、扩大诉讼法受案范围、改革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等问题。在我国,社会权最根本的救济途径就是建立可操作的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但在我国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权司法保护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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