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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专利权质押设定中的质押标的、质押的设立要件及质押设定后时质权人和出质人利益关系的影响提出了我国应当扩大专利权质押标的范围,质押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为但无需交付专利权证书,登记对抗主义比登记生效主义具有更为优越的特点.专利权质押的设定应当合理平衡出质人和质权人利益,出质人无需质权人同意可以处分专利权但应当赋予质权人享有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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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显荣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0,(2)
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权利质权制度所具有的价值 :一、担保功能 ;二、融资功能 ;三、效益价值。说明权利质权是符合现代物权法发展趋势、适于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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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梅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10-17,166
林业碳汇权是一种新型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属于准物权的范畴。利用林业碳汇权的经济价值和可转让性,将其作为融资的担保,不仅可以解决碳汇林业发展的资金问题,还有利于促进林业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参与绿色信贷和低碳经济的发展。依据我国碳汇权融资的实践及法理的分析,林业碳汇权适宜以出质的方式设立担保,其法律规范的重点在于解决权利的客体范围界定、碳汇权价值评估及质权的公示与实现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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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通知对于债权质押各当事人之利益重大,故在债权质押中应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出质通知不是债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出质人对于债权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是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相对于第三债务人,出质通知表述为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其实都是指对其是否生效,为明白易懂建议统一表述为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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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显荣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0,(2):47-51
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权利质权制度所具有的价值:-、担保功能;二、融资功能;三、效益价值。说明权利质权是符合现代物权法发展趋势、适于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提保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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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谋富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2):52-55
知识产权质权,即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明确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是保护交易安全,保障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功能的正确发挥的前提和基础。然而我国《担保法》仅从狭义上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权担保,即规定专利权、商标权和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知识产权质权。实际上,商号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邻接权等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亦具有财产性质,可以之设定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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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的产生可归至知识产权与生俱来的客体无形性、时间性、权利被授予性、价值不稳定性等特殊性。知识产权质押客体的特殊性致使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面临诸多障碍。据此,应紧密结合知识产权的固有属性,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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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薇 《南都学坛(南阳师专学报)》2001,21(1):86-89
质押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质权的法律特征是物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移转质物的占有性及客体的特定性。司法实践中认定质押担保效力时,应结合质权的特征并注意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出质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流质契约效力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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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筠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33-36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是由同一财产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牟客观造成,关于这两种担保物权并存时谁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无明文规定,本文通过对学理上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指出了各自存在的缺陷,从探寻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的原因入手,找出了解决冲突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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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文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6):60-63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仅规定了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抵押权实现方式,此项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限制性规定不利于抵押权的有效实现。为克服此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弊端,《担保法》应在整合国外多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基础上,开创我国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新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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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动产抵押的态度,可归纳为完全否认、有限接纳和完全接纳三种,并对形成这三种态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立法的瑕疵,得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的确立应持谨慎态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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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双方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所获收益、抵押物的价值、信用机制是影响抵押借贷双方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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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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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同远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5):47-50
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是否由当事人约定,可以分为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法律对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应从期间起算点、长短、登记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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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生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6(1):57-60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各国立法体制上看,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和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之分,两种体制各有利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种主义并存。现行双轨制的做法与抵押登记的设置目的相悖,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践中不利于当事人遵守抵押合同,增加了担保成本,阻碍了抵押制度的推行,也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因此应统一到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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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善明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11,(5):52-55
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实践中有必要性,在学理上有可行性,虽然可能导致诸如土地兼并、农民失地等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粮食安全,但是恰当的制度设计可以对这些潜在风险进行较好的防范与化解,而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革方向最终是否会导向私有化,才是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之所以存在诸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20.
倪晨华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3):37-38,45
随着商品房消费的持续升温,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迅速增长,银行在获取利润的同时面临更大的风险,为减化风险、降低成本,对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进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普及开来。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公证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告知,在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明确各方当事人义务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