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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享有解释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实体法的适用过程中,对各级司法机关均应遵照执行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所作的一种直接阐释,从而揭示刑事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的意图和要求,保证刑法得到准确的适用。就性质而言,它虽是一种创制规则的活动,但须以不违背刑事法律立法本意为原则。尽管如此,由于刑事司法解释是刑法在实际适用中的具体化,也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加以引用的重要依据,并为公众所熟知,因而能否全面准确的适用事关行为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何双凤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0(2):80-81
法律必有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本文在介绍了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的基础上,解构了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病因,继而对症下药得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存在体制错位、法制不够统一、司法独立无法落实等弊端。因此应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职能,实行以各级法院法官解释为主的与法律适用直接相联的司法解释。章还分析了实行法官解释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提出了实行法官解释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刑法司法解释的应然主体不应为法官个人,而应为作为法官整体的最高审判组织。尽管法官解释刑法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是大量的,但不能由此推导出法官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系统中的集权,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垄断解释权"是完全有必要的。解释法律的集权胜于分权,如果地方法院都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则统一适用法律就难以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王军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28(6):93-96
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司法解释普遍约束力。使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推动力量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释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最高权威;二是应用司法解释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其权力范围之外对法律的解释,它不是有权解释,或者说,它仅仅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认识。司法解释和法官解释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相似文献
6.
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有效制约法官量刑裁量权,加强刑事审判法律检察监督和保护受害人的重要保障。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确立了量刑建议制度,但相关立法还存在问题。因此,为保障量刑建议制度功效发挥,我国应针对问题而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7.
马龙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4(4)
我国现在的刑事法律解释体系主要包括刑事立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刑事立法解释数量较少,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六个立法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刑事司法解释不仅数量多而且涉及公民权利,所以在刑事法律提起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9.
省际刑事司法冲突是指在我国大陆地区适用同一部刑法典的条件下,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军事、铁路专门法院对某些罪的构成要件或量刑解释不一致,或执行有别于其他地方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跨省案件时,适用不同的司法解释会产生不同的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冀莹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5)
现实中法官审判案件是对法律正义、社会效果等因素的综合权衡,与传统三段论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法官的裁判解释本质上是法官进行价值衡平的过程,是法律解释的关键.法律解释方法与法官审判时考量的因素之间存在差异,应当区分开来.在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还应强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约束,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和程序性条款都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司法机关的判决会影响到法治进程,法官作为真正的法律实践者,应起到有效调控法律与现实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刑法司法解释主体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马松建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1):74-77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实际上有诸多不具备刑法司法解释主体资格者参与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上关于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存在不同认识。本文认为,可以从应然和实然两个不同的视角,以及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具有规范性等,将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分为刑法司法解释的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以及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主体与个案刑法司法解释主体。 相似文献
12.
刘涛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6(4):62-70
诠释学本体论揭示了理解、解释、应用属于人此在存在的基本结构,人的存在本身处于理解与解释之中.诠释学对刑法解释的影响体现在具有价值判断的刑事法官主体地位的回归.刑事法官主体地位的确立将导致主体价值渗透到适用性刑法解释中,形成了"逆向裁判"思维,这种思维与刑法方法论之间具有价值关联.作为实质判断的前理解始终影响着解释结论与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当司法解释难以在个案中维护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以及其本身须要再解释时,适用性刑法解释的意义得以彰显.促进刑法解释从"学理型解释"向"法官适用型解释"转型是通往个案公正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13.
田雨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89-93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一旨在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于近日正式公布实施,法院作为我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充分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力是此规定的核心。在我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法院审判具体案件的行为具有不同的类型化特征,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干预司法活动、尤其是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这主要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领导干部对法院的案件审判程序的干预和影响。根据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力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因此,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审视和丰富这项规定的内涵,通过更加细化的规定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实践价值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14.
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受理被告人不服各级法院终审判决而提起的撤销之诉和特定情况下的再审之诉,以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包括:受理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受理重大的一审案件,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以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两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相比,后者有若干不能有效维护法律统一适用的地方,进而影响了最高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15.
吴飞飞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1-43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罪名没有采取立法规定模式,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这就使得分则个别罪名的表述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同解释而各异,进而学者间也会见仁见智。刑法第239条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形。到底应当表述为绑架罪一个罪名还是更多,不乏争议。经过深入分析,认为应当采取绑架罪“一罪名说”,同时认为刑法分则应当将罪名由一个统一的机关(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6.
张明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9,23(3):44-47
在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中,检察机关应否具有司法解释权,究竟可否成为司法解释权主体是学术界争论颇多的问题。争论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肯定说。二否定说,争论的根源在于对检察权的性质认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不能拥有制发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权力,但检察机关在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最高检察院不参与刑事实体法的解释,而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监督审查权,可能更有利于保证司法解释的质量。 相似文献
17.
夏良田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4):30-34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8.
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其与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组织形式。关于合议庭的工作职责我国法律中《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本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合议庭制度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合议庭制度的改良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5):57-63
实现刑事诉讼的审判中心改革这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顺应既有理论的相关制度作支撑,又需要中国语境下针对现实问题的整饬为应对。在制度支撑层面:必须由庭审法官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一切处分被追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均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对定罪量刑适用程序的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在现实应对层面:于独立、中立裁判的目标框架内实现法官个人独立的最大化,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针对被告人不认罪和重大复杂的公诉案件实现审判中心,并使辩方享有充足、有效的辩护资源。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加强大学生创新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教学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辩论式的案例讨论、撰写学术小论文、旁听法院刑事审判、举办专题讲座、模拟法庭、安排学生为社会提供刑事法律帮助等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