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各种形式的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的主体各不相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专业顾问和证券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除公司内部人员外,还应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员以及派生的内幕信息人员;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一般是指实施了以人为方式控制证券价格以图牟利行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证券虚假陈述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在其行为后果的认定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国家立法上早已采纳信赖推定原则和市场欺诈等理论,而我国的证券民事立法在此方面较为落后,尤其是对于交易因果关系的规定几乎为空白。因此,建议我国立法者积极引进信赖推定原则和市场欺诈理论等先进经验,重视证券虚假陈述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3.
证券市场上有“三大祸害”(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其中虚假信息居首,而虚假信息中很大一部分是虚假财务报表,审计师往往失足于此。因此,健全审计师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可使受害人获得权利救济,而且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中所起的作用出发,探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方面的民事责任性质、责任的认定标准及受害人范围的确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证券商欺诈客户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诱骗客户买卖证券,其主要手法有混合操作、欺骗性投资劝诱、过量交易与翻炒、以及剥皮等,侵害的客体是客户与证券商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对欺诈客户行为的防范重点是避免混合操作;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和禁止营业,刑事责任主要是有期徒刑和罚金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可谓众说纷纭,对于虚假陈述的诉讼救济更是无从下手.要明晰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当先明晰证券虚假陈述的主要特征、主要类型.通过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比较分析,把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界定为侵权责任.既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实体法只规定权利,权利救济是程序法的职能,要实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追究有必要对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救济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证券市场在多年发展中,过分强调融资和为国企解困,而忽视市场规范化建设,导致屡屡发生内幕交易等欺诈侵权行为。作者试图从证券民事责任特征、功能、发展状况与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立法等方面入手,围绕民事诉讼程序及民亭侵权补偿等方面做一些研究与分析,作为对完善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本在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外延作了恰当界定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了证券欺诈与一般民事欺诈的不同构成要件,并就完善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额等难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证券内幕交易作为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无疑构成了极大威胁。本文全面分析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规制理由及其构成要件,并对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立法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证券内幕交易的归责问题,法学界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交易欺诈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为法律所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除刑事处罚外,鉴于其对证券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破坏力,补充行政处罚和重刑事制裁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0.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证券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我国证券立法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实体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