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呈现常态化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违反“通知与删除”规则下与网络用户就扩大部分的损失的连带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相似文献   

2.
刘娜 《现代企业教育》2010,(22):160-161
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资源得以迅捷、广泛传播的同时,网络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大多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亦是必然。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法律规制的不足,如相关立法体系不完善、责任承担的主体不明确、过错的认定不清、责任承担方式模糊,提出健全相关立法体系、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明确过错认定准则、梳理责任承担方式等建议,从而更好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缺乏明确的规范,给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至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初步做出了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没有反映数字时代呼声的现行著作权制度已经难以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对侵权责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注重公众利益与私权利益的平衡,这项工作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宜宾学院学报》2020,(2):16-24
现行《侵权责任法》受其立法范本DMCA的影响,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源于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但传统理论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仅适用于物理空间,而在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的确立只基于"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和"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项事实,适用介质并不限于物理空间。第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使得网络空间中也存在对智力财产、人格利益的侵害危险,甚至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的潜在危险。因此,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不应再受介质的局限,理应扩展侵权类型的适用:修改《侵权责任法》条文或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在侵权法上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适当兼顾网络侵权的特殊性,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人实施网络侵权致害时承担一种特殊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成为人们越来越青睐的一种高效信息传播方式,同时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和非中心化也使得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出现新的内容:侵权形式多样化,原被告身份如何确定,侵权案件如何管辖等,这些都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作为网络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由于此问题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学界争论颇为激烈,国际上尚未达成共识,我国更是大面积空白。本文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浅显研究,为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时,主观过错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主观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权利人的"通知"或者"警告"只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一个途径,而不是唯一途径。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同时,也需要明确是否符合"红旗标准",只有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综合运用,才能正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8.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进行专条规定,然而其在责任主体分类上仅局限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归责原则缺乏具体规定及侵权责任追究模式仍存在主体承担的责任与其对侵权言论的控制能力不相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并借鉴,从细化责任主体分类、明确对应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36条。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完成了三次审议,但从法工委起草的《草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稿来看,我国侵权立法中要如何规定网络侵权尚远未达成共识。网络侵权应采以主体为类型化标准;网络侵权类型中的主体,其侵权规则应已较成熟,且排除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中规则相同的内容,也要排除只适用于特定侵权客体,可通过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的情形。在立法编排中,网络侵权类型应通过以主体为编排标准作出集中规定。  相似文献   

10.
《湘南学院学报》2019,(3):35-40
网络侵权问题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日益严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界定"网络"一词的含义。司法实践中有判决书将其限缩解释为以计算机为终端的"互联网",而排除适用用于移动通讯网络,这是不恰当的限缩解释,作茧自缚,不利于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无视社会生活现实及发展进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网络"一词的含义应包括PC为终端的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以及5G技术带来的物联网等在内的所有海量信息互联互通网络。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互联网根本特征之一的超链接技术在给人们快捷地从一个网站到达另一个网站获取信息资源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对现有版权法律体系的冲击,由超链接技术产生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然而,超链接是否侵犯版权?版权法能否允许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超链接的存在?这些,当今世界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针对这一现状,该文以超链接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及超链接中版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出发点,结合“中凯公司诉圣战网络”一案,对超连接问题展开初步分析,以求为网络版权的维护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2.
本文针对全国首例QQ签名侵犯名誉权案,分析了此类网络名誉权侵权与以往博客侵权的不同之处,并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分析该案件。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媒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主体之一,其侵权行为和责任归属问题,开始受到国内外立法的重视。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我国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经验不足,司法实践复杂等因素影响,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表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需要在借鉴他国成熟经验和深入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具有现实必要性。该《条例》由国务院负责制定,其依据主要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政策依据与实践依据。《条例》的基本框架包括总则、分则与附则等内容。总则是整个条例的纲领和事关条例的全局内容的综合,具有统领的作用;分则是使总则内容得以具体化的所有条例条文的总称;附则一般放在条例最后,它是整个条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5.
刘璐 《天中学刊》2014,(2):14-18
我国有关执行回转制度的规定见于《执行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条文规定的简单粗陋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执行回转案件的识别、执行标的的认知,执行回转中相关费用的负担等问题,是困扰法官实务操作的主要问题。在执行回转案件的识别问题上,不同的"回转"应当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和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平衡。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行为"、孳息、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回转各有不同的特点。在相关费用的负担上,应结合公平原则和具体操作的可行性进行具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16.
网络空间的形成给传统侵权司法管辖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飞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面前,现有法律呈现出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因此确定网络侵权管辖规则,成为重要而迫切的课题。文章在分析网络空间特性、外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侵权管辖规则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7.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默示许可现已发展成为一种新的侵权抗辩事由。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文章试图分析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产生情形、具体内容,以期对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8.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使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重侵害,网络侵权已成为著作权侵权案的重灾区。网络著作权应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同时,网络著作权人还可以采取控制接触作品、控制使用作品、保证支付报酬等技术措施,从而保证网络著作权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9.
中国人民历来就有伟大的创造精神,中国物华天宝,有着良好的天然创造条件,中国古代一直走在世界创造活动的前列,为世界创造活动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1840年以后,中国的创造活动明显衰落,创造环境差是创造衰落的主要原因。创造环境由职位环境、成果环境与事务环境三部分构成,法律对此既有专门规定,也有原则性规定。当前中国普遍存在"内部规则、潜规则架空法律"的现象,好法律被坏的内部规则、潜规则架空,破坏了我国的创造环境。鉴于当前很多单位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大于法"的冲动,我们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团体内部规则行政备案审查法》,依靠专门的机构来制衡专横,完成创造环境改良的重大使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