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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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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晨 《科技与出版》2023,(6):98-106
对于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判断,从理论视角来看,赋予版权与“人格价值论”的契合度不高,无法获得正当性辩护;从实践视角来看,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投资者或使用者赋予版权均缺乏可行性与现实动力。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投资者并不“热衷于”取得生成内容的版权,因为维权成本过高且影响了其技术服务的“订阅制”收入。另一方面,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赋予版权很可能会影响人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引发创作惰性。因此,合理选择应当是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人类进行创作的公共素材资源;而人类创作者获得版权的保证则是在人工智能生成素材的基础上,形成更为“差异化”的内容表达。  相似文献   

2.
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元化应用,助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新业态的井喷式发展。AIGC在外观形式上已经高度趋同于人类创作的作品,但因受限于作品创作主体的逻辑,引发了AIGC“作品”认定的制度困境。从独创性、审美意义、价值宗旨、技术逻辑这四个要素出发,对AIGC的作品认定进行综合解析,不难发现AIGC已经具备可版权性的基础条件。因此,理应加快立法步伐,重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制度,新设AIGC“作品”法定类型,以明确AIGC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为AIGC的出版、发行以及市场交易等版权新业态提供制度规范与支撑。  相似文献   

3.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引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广泛传播,但也催生版权侵权风险。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和AI使用者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的主要链条,是版权侵权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围绕AI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展开,将技术支持者排除在外,呈现出局部治理特征,治理效果不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需要采取全周期治理思路,延长追责主体链条、坚持过错原则、实施分层分类治理,探索“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AI使用者”价值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对于技术支持者,应着眼于算法和数据,优化算法模型避让版权作品,建立著作权人的“选择退出”机制;对于服务提供者,需区分不同商业模式界定其版权侵权治理的注意义务范围;对于AI使用者,涉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改造。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在音乐、绘画和文学等艺术领域的应用对现行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文章从独创性和权利归属两方面阐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并分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域外法。结果显示,各国虽然立法侧重点各异,但均不支持人工智能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者。文章提出,可通过"孤儿作品"制度和合同约定分别实现对开源和非开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发展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区分困难,并冲击传统著作权法的“人类作者中心主义”。我国理论界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位,形成了可版权说、不可版权说、其他权属说等不同观点,经司法与立法上的利益衡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正当基础。而人工智能的“非人性”特征、创作囿于固定模型等现实障碍,可通过法律拟制的主体创设和生成内容的创造性予以认知突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在主体方面应有实质性介入和贡献的人类,在客体方面应符合同等的独创性要求。在权利归属模式上应以人工智能使用者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6.
丁懿楠  吕冬娟  王先第 《传媒》2023,(24):94-96
ChatGPT的广泛应用给版权管理带来了新挑战。若ChatGPT生成内容在其生成过程中有人类参与,同时其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之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应将ChatGPT生成内容纳入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使之具有“可版权性”。本文继而提出以下权利保护模式:赋予使用者ChatGPT生成内容的版权;将其生成内容细化,仅承认满足版权构成要件的部分生成物的版权;作为新型数据产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给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从而冲击了现有的文学市场秩序。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人格,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的独创性和文学性还存在诸多不足,所以其不能等同于人类作品。谈及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的版权问题,应将其视为“有限作品”,建构多元化的权利主体结构,提高作品认定标准,规范其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从而维护健康的文学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   

8.
聊天机器人是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成果,以ChatGPT为代表的聊天机器人标志着人工智能已经从弱人工智能开始向强人工智能过渡,但本质上仍属于人类的工具。聊天机器人的内容生成需要在数据存储的基础上,通过算法选取需要的数据并进行重组,此后被加以使用,所以相应地产生了数据挖掘、内容生成与生成内容使用三个阶段的版权风险。由于生成和使用行为的多样化,其版权风险治理需要“内外兼修”,也就是通过技术监测、司法保护、行政监管以及平台自治共同作用于风险治理。  相似文献   

9.
版权问题是用户生成内容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性难题,呈现出逐年严重化的态势。微博/博客类和视频类的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尤为突出。版权法保护与限制用户生成内容的发展,后者又反过来对前者的修订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合理使用制度对用户生成内容的发展至关重要。针对日益严峻的版权问题,未来的研究将侧重于版权问题治理模式的探索与构建、版权法相关内容的明朗清晰化、新平台下的UGC版权问题。  相似文献   

10.
从功利激励理论出发,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保护是激励创作的必然要求。在版权自然人来源淡化背景下,应采取作品中心主义下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认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进行认定,应基于人工智能的产业特征以及版权法的立法宗旨,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其次以归属创作者为一般原则,同时兼顾投资者利益。为实现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权益的平衡,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进行合理限缩,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性认定标准,并且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  相似文献   

11.
宋伟锋 《新闻界》2023,(10):87-96
在AI传播时代,生成式AI出版场景的应用为作品创作提供了新工具,推动出版传播领域的新革命,但对既有版权立法与司法认定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如生成式AI生成图片对版权法中“作者”与“作品”法律适用的新问题。基于黑格尔哲学“主体-客体”论,以“主体-客体”“精神-技术”“作者-作品”的二元关系范式,解构AI创作版权认定、侵权认定、抗辩理由等问题。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AI版权规范与执法实践的反思与超越,优化中国AI创作版权规制的新路径:在“作者”主体上,处理好“人类-AI”主客体式关系,明确人类为创作主体,AI为创作工具;在“作品”客体上,统筹好版权保护与AI出版传播产业发展的关系,厘定商事主体研发AI出版场景应用的合理使用情形,为AI新闻传播业态良性发展提供规范保障。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现象级的技术应用,ChatGPT不仅给多个行业带来了新的可能,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其在自然语言生成应用场景下的生成内容引发了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等论争。基于对著作权法、ChatGPT的技术发展和生成内容类型的分析,本文认为,ChatGPT在自然语言生成应用场景下的生成内容在现有著作权法系统下无法构成“作品”,内容生产和模型训练分别对著作权核心理念和合理使用原则提出了挑战,生成内容的利用有可能引发道德和著作权侵权风险。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内容生产领域带来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智能生成内容(AIGC)成为继专业生成内容(PGC)、用户生成内容(UGC)后全新的内容生产模式,各类AIGC应用在海内外市场上广受关注。文章从关键技术、生产主体、版权主体/确权、市场主导力量、虚实关系等方面入手,廓清AIGC带来的产业结构性变革,对AIGC所带来的加剧“信息茧房”、造成信息失真、产生技术伦理及增大版权管理难度等问题进行说明,进而提出基于风险分类的动态治理、基于主体职责的系统管理、基于全球视角的协同治理等措施,以期为AIGC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在全球内容产业中的兴起,引发了版权、伦理、价值观等方面的热议,对编辑的审核能力形成了新的挑战。文章全面分析AIGC在出版行业的应用现状及趋势,深入探究AIGC在出版领域潜在的版权、伦理与价值观风险,并以此提出了人机协同审核、编辑价值重塑的迎接新挑战的策略构想。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技术上的正当性.在文化方面,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在经济方面,这种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维持版权市场的均衡竞争;在技术方面,这种保护符合版权法应对技术革新的一贯态度,并可以避免增加版权制度运行的成本.人工智能创作物由其产生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客观上符合“作品中心主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为其版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法律上的能力、责任以及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相较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6.
本文试图从构成版权制度的最基础也是最核心要素的版权客体、本体和主体,版权的两大实践领域保护和利用,以及版权立足的哲学基础共计三大层面来将其中最重要的问题精要地勾勒出来,并着重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在传媒产业中的运用目前已经从最初的节省人力成本、提高效率延伸到促进传媒产业分离。内容生产与资讯分发的分离,使生产与分发流程被重构,原本由媒体统一负责内容生产与资讯分发的模式被技术催生的分发平台所代替,平台的精准分发成为主流的资讯分发模式。本文聚焦传媒产业分化下版权利益失衡的格局,梳理这种格局下盈利模式与媒体版权控制力的变更、版权的“地域性”与资讯分发的“跨地域性”之间的矛盾,以及侵权责任归属和信息采集边界不明确下的版权利益冲突,从法律环境与媒介环境两个层面提供版权利益格局的平衡路径,为我国人工智能时代内容生产与资讯分发分离下传媒产品的版权保护提供认知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技术为出版业的转型升级带来诸多可能,但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的不明确使行业发展存在隐患.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限定在弱人工智能范围内,肯定人工智能出版物的可版权性,否定人工智能的主体性.本文借鉴美国代理制度,将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的情况划分为开发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明确在开发阶段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制度,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开发商,版权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支配或受益原则;在市场化阶段适用承揽加工制度,版权归属于消费者,版权侵权归责原则以支配或受益原则为基础,限制适用间接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19.
在出版融合的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始深度赋能出版业的各个环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应用于选题组稿、翻译校对、配图制表等多种场景,推动传统出版业向智能出版业加速跃升。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来源不透明、生成过程黑箱化等,给出版产业智能化升级带来了巨大的版权风险。中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出台新的版权法规或政策来监管AI引发版权风险。文章梳理相关国家和地区版权监管的新动态,分析不同的版权监管路径,为我国出版产业服从政府版权监管、应对AI赋能出版业智能升级带来的版权风险,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那 《出版发行研究》2017,(12):17-19,61
目前,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已从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机器人等领域逐渐应用到文学、艺术等领域.人工智能正在从“弱人工智能阶段”向“强人工智能阶段”发展,而对人类独立“意识”判断的可量化标准也在不断深化.因此,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是否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及其保护路径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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