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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新闻战线》(今年第1期)《何以“一稿三用”?》后,颇有同感。该文所列举的造成一稿多用的三种情况,事实上都存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第二、三种情况也不能忽略,因为有些“天女散花”、“广种博收”者,之所以走上这条穷途末路,据说有些是因为投稿后“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一问三不答”、可某一天又“突然冒出”造成的。投稿者常受编辑冷遇,一篇辛苦、心血之作与其吊死在一棵树上,  相似文献   

2.
《杜绝一稿两投》一文(载《新闻战线》今年第四期)反对“一稿两投”,我很赞同,但对文章分析的造成“一稿两投”的某些原因,我却不能赞同。其中一条是:“有的报社编辑借故人手少,来稿多,有时有的稿件连看都不看,就被扔在一旁。”我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就我和我所接触到的编辑而论,凡是到手的稿件,都是一律要看的。因为编辑的心情,是巴不得从来稿中找  相似文献   

3.
《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一篇佳作会被极个别不识货的编辑“枪毙”的现象,也避免了版面、编辑和排字工人劳动的浪费,对读者来说,也  相似文献   

4.
在有关“文德”的议论中,一向是把一稿多投视为“缺德”。果真缺德吗?以我之见,未必尽然. 在众多的业余者中,确有那么一些热衷于追名逐利之辈,一稿既成,便来个“排炮”式多投造成多家报刊编辑的重复性劳动。对此冠以缺德,理所当然。然而,大多数投稿者并非如此。笔者接触了不少新闻写作爱好者,他们愿意恪守“文德”,不一稿多投,然而稿子寄出后,  相似文献   

5.
看了《新闻战线》1991年第1期上凌大同志的《何以“一稿三用”?》,完全同意其观点,但仔细一想,又觉得这未免有些太难为我们这些当编辑的了。编辑收到钢笔抄写、油印、复印的稿件是常有的事。但你如何判定它是一稿一投,还是多投呢?比如,你可能认为钢笔抄写的是一稿一投,但你能断定他不会多抄几份吗?你也可能以为油印、复印的是一稿多投,但你能断定他不会另有用途吗?如  相似文献   

6.
看了《新闻战线》1991年第1期上凌大同志的《何以“一稿三用”?》,完全同意其观点,但仔细一想,又觉得这未免有些太难为我们这些当编辑的了。编辑收到钢笔抄写、油印、复印的稿件是常有的事。但你如何判定它是一稿一投,还是多投呢?比如,你可能认为钢笔抄写的是一稿一投,但你能断定他不会多抄几份吗?你也可能以为油印、复印的是一稿多投,但你能断定他不会另有用途吗?如  相似文献   

7.
目前 ,在医学图书中有些字的用法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例如 ,“症”、“证”、“征”三个字 ,在已出版的医学图书中用法就不统一 ,编辑在审读加工中 ,对此也拿不准 ,经常问我“用哪个好”。有些作者、读者也来信问“这三个字应该怎么用”。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 ,而造成混乱 ,带来许多麻烦 ,而且影响医学图书质量。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主办的《科技术语研究》杂志 2 0 0 2年第 2期发表了我的文章《“症”、“证”、“征”的用法应该规范》 ,看来已引起重视。为了提高医学图书质量 ,我将医学图书中有些字的“约定俗成”的用法归纳一下 ,以…  相似文献   

8.
拙作《何以“一稿三用”?》在《新闻战线》今年第1期刊出后,想不到这样一小块豆腐干的文章,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会引起如此热烈反响。“一稿多投”和“一稿多用”,历来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或者“公婆都有理”,各执一端,莫衷一是。之所  相似文献   

9.
拙作《何以“一稿三用”?》在《新闻战线》今年第1期刊出后,想不到这样一小块豆腐干的文章,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会引起如此热烈反响。“一稿多投”和“一稿多用”,历来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或者“公婆都有理”,各执一端,莫衷一是。之所  相似文献   

10.
最近,我收到一封作者来信,他说:“在投稿的规矩上,我一般遵循报纸一个月不见用,即另投;杂志(月刊)两个月不见回音,即另作处理这个‘常规’。他征求我这位当编辑的意见,问这“不知是否可以?”就我个人来说,是完全赞同他的这个投稿“规矩”的。因为,这样做至少会有三点好处。一是能使作者多点投稿的自主权。“一稿两  相似文献   

11.
最近,我收到一封作者来信,他说:“在投稿的规矩上,我一般遵循报纸一个月不见用,即另投;杂志(月刊)两个月不见回音,即另作处理这个‘常规’”。他征求我这位当编辑的意见,问这“不知是否可以?”就我个人来说,是完全赞同他的这个投稿“规矩”的。因为,这样做至少会有三点好处。一是能使作者多点投稿的自主权。“一稿两投”不好,但一稿一投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就好吗?作者辛辛苦苦的劳动,被不明不白地泡了汤,多么可惜,多么使人寒心。如果有了这么个“规矩”,作者就多了一条活路,不必翘首待望,吊死在一棵树上。尤其对那些初出茅庐,对自己稿件很有自信心,但还缺乏知名度的作者来说,因为有了这么个投稿“规矩”,可以不受“一稿两投”的约束,或不因由编辑部内部不能言明的种种“原因”而遭到白白地耽搁、“枪毙”,而增加新的希望,稿件有可能“死”里回“生”,被别的报刊选用。如果有这种可能性,为什么不给作者这种投稿自主权,而定得按“一稿”不能“两投”  相似文献   

12.
《新闻战线》1991年第1期,发表了凌大同志撰写的《何以“一稿三用”?》。凌文指出,凡署名文章,一般情况规定不得一稿两投(两用)或多投(多用)。我认为,如果一个稿子有若干家报刊发表,并没有什么害处。凌文也承认《点子与新闻》一文,“写得颇好,拜读后收益匪浅。”一篇文章有多种报刊采用发表,至少有以下好处:其一,说明了该文章的价值和质量。其二,扩大了读者面,增加了受益面。其三,有利于那些名不见经传的作者提高知名度。其四,有利于克服编辑懒惰和组稿中的小圈子作风。其五,有利于满足不同刊物稿源的需要。其六,可以促使编辑竞争。  相似文献   

13.
余皓明 《传媒》2000,(6):4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章第32条云:作者向杂志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杂志社投稿”。换句话说,就是30天内一稿不能二投。不少杂志社也单独或联合登出启事,声明对一稿二投者不发稿费、不再刊登其作品等等,以示惩戒。可是,反  相似文献   

14.
《新闻战线》1980年第4期、1981年第4期,先后刊登伊仁的《一稿不能两投》、蔡满堂的《杜绝一稿两投》两篇短文,引起了不少同志的注意。我听到一些作者的反映,多认为这种限制不当。我作为一个编辑工作人员,想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有关的同志们参考。就我在新闻工作中的体会来说,也认为一稿两投或多投是不宜提倡的。随着通讯工作的发展,这种一稿两投或多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作者在投稿时不加说明,给编辑工作带来一些困难。这种情况确实有加以研究的必要。我在编辑工作中就不止一次地遇到这种情况,收到了一篇来稿,看看内容基本上可用,费了一番工夫编改出来了,正想发排,结果看  相似文献   

15.
通讯     
《编辑学报》编辑部: 我的论文《编辑即创造》在《编辑学报》1990年第2卷第1期上刊出了。非常感谢您们的支持,但现有一事相告。 我此文是去年10月16日投给您们的,但收到回执后一直未给任何消息。按贵刊投稿须知规定,收到回执后三个月内不给录用通知者,可自行处理。因此文缺陷尚多,语句不太明瞭,有些地方还未进一步阐明。在上海科技期刊年会上宣读后,根据大家意见,想进一步说明编辑的概念,把编辑作为整个系统来考察以分析其创造性,同时又具体分析编辑个体的组成。这时又有杂志来函联系修改录用之事,并与我进行了商榷。由于您刊的规定,故我认为早已不存在一稿二投的问题。因已时隔七个多月,所以愿意被该刊录用。不想《编辑学报》已将此文刊  相似文献   

16.
老新闻工作者何金铭的新著《东鳞西爪集》中有篇题为《“一稿数投”别议》的杂谈。作者说他不赞成“一稿数投”,认为那样作对报刊、对读者都不是负责的态度;但也不赞成对此事作简单粗暴的指责。作者认为要减少“一稿数投”,报刊编辑部要采取两项措施:对来稿看得更仔细一点,至少不要因为作者是无名小辈而将文稿束之高阁;凡决定不用之稿,要尽快退给作者,让作者另谋出路,或一两个月后不作答复,可自行处理。这是一个老话题,何金铭同志提出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投稿要选准对象,不要“见庙就烧香”。有些通讯员稿件写得不错,若是投错了新闻单位,等于泥牛入海,给编辑的废纸篓作了“贡献”。有些通讯员为了加大稿件采用的保险系数,将一稿复写多份,寄给多家新闻单位,其结果往往是“广种薄收”,甚至“颗粒无收”,  相似文献   

18.
据报载:原卫生部部长崔月犁离休后,当上了《健康报》的通讯员。他写的《北京医学院专科学校开学》一稿,编辑想在“通讯员”之前加上“特约”二字,可崔月犁执意不允。读完这则消息,笔者想到领导写稿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出现了好的势头。你看,局长“通讯员”、书记“报道干事”等事迹,经常见于诸报刊。不过,有些通讯员一“当官”就洗手不干了。这些同志担任领导后,除工作忙、时间紧以外,还有一点就是不能正确对待个别人的  相似文献   

19.
查阅专业资料时 ,我时常碰到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在两种刊物上发表的情况 ,有时有所改动 ,有时基本一样。这种“一稿两投”现象 ,很让人感慨。“一稿两投”当然远非今日才有。“一稿两投”责任到底在谁 ?怨作者吗 ?似乎不妥。我也是一位写作者 ,也有投稿的经历 ,深知投稿的滋味。我认为 ,大多数作者学术态度是严肃的 ,也有相当的职业素养 ,明白“一稿两投”的危害 ,绝不愿意随便损害自己的学术声誉。且发文所得稿费少得可怜 ,多发一篇文章也没有多大的实惠。因此作者实在是有自己的苦衷。“一稿两投”怨编辑部也不妥。现在国内专业研究队伍…  相似文献   

20.
《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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