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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健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1987,(3)
我们党历来有这样一个政策:地主富在当不再剥削别人,连续年限达一定标准者,可以改变其成份。早在1948年1月12日,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中就指出:“凡地主自己从事农业劳动,不再剥削别人,连续五年者,应改变其成份,评定为农民(按实际情况定为中农、贫农或雇农)。富农已连续三年取消其剥削者,亦应改为农民成份。”接看,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文中、中共中央在《土地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