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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讨论了《担保法》实施过程中引起争论较多的两个问题:一、关于保证人资格与保证合同的效力;二、关于《担保法》的适用。前者,主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人,所为保证行为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者,在审判实践中宜根据《担保法》实施前后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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