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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红兵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基于这个决定产生的诉讼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其意义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就在于,新的诉讼程序确立了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趋势,即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诉讼模式的转化。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使诉讼模式的转化不仅在法律规范的层次内表现出来,而且在司法实践的领域真正得到实现;要想使诉讼模式的转化实际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就还需要诉讼程序操作者的相关的法律意识发生深刻的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