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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程德安 《新闻界》2008,(4):64-66
在产品缺陷的报道中往往涉及专业知识。对记者的报道不应苛求。报道者无实际恶意,适当履行了职责,就不应认定为存有过失。不允许媒体“出错”,实际上是剥夺了媒体发现过错的权利。  相似文献   
22.
"你所看到的,是你没有想到的;你所质疑的,就是我们要求证的"; "共同打造有质量的生活"。这些标志性语言早已为观众所熟知。以揭露产品质量瑕疵为主的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忠实地发挥着守望环境以告之危险的媒介功能。  相似文献   
23.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司法实践部门面对此景,只好参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凭自身理解去确定谁应成为被告。于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做法不一,有的将新闻单位与记者同列为被告,有的则只将记者或新闻单位列为被告。理论界对此也看法不一,观点各异,出现了以下几种学说:1、起因说:即谁为具有侵权内容的文章提供原始素材的,谁就是被告;2、执笔说:即以侵权文章的撰稿人作为被告;3、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是被告;4、控告说:即根据受害人的控诉来确定谁是被告,尊重原告的意思;5、实现说:即以刊载侵权文章的报刊社作为被告;因为实现完成侵权行为的是报刊社。①根据控告说,原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谁成为被告,可以有所选  相似文献   
24.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破坏作品表达方式的行为;篡改是指擅自增补、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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