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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阿斯塔那91号墓出土的10件给粮帐,为研究唐代给粮帐及其制度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文献资料。对给粮帐的研究考证发现,该给粮帐给粮对象可能是官奴婢、官户、营田户、杂户、刑徒等,给粮标准为日给粟丁男三升三合三勺,丁妻妾二升五合,中小及老小一升五合,小一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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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歆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8,29(4):80-84,96
西夏时期存在大量的奴婢.其来源于四个方面:俘掠、买卖、获罪、债务.这些奴婢的法律地位低下,奴主对其有较大的处分权.西夏通过对奴婢的役使用于官私产业,诸如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部门都有一部分由奴婢进行生产,尤其是农、牧业生产方面,奴仆劳动有时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这部分生产性奴婢成了西夏封建政权和剥削阶级增殖财富的工具.对奴婢制度的研究在一定方面亦反映出西夏封建化进程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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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中有不少徒隶、徒、隶的记载。战国秦时期是社会转型时期,此时的徒隶带有转型时期的特征,具有多重含义:既表示刑徒,也表示奴婢,还可以指代自由民。与春秋时期相比,战国秦时期的徒隶主要指在官府劳作的某些刑徒和官奴婢,而不是自由民。这一方面反映了战国秦时期繁重的劳役负担以及政府对刑徒、奴婢劳役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自由民的徭役政策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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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密本是蜀国的尚书郎,蜀亡后,退居乡里。公元267年,晋武帝司马炎征李密为太子洗马。李密不想出来做官,但又担心晋武帝怀疑自己心念旧朝而招来杀身之祸,于是写下了这篇《陈情表》,向武帝表明自己不愿为官的心意。史载司马炎读后感叹"士之有名,不虚然哉"。不仅同意他暂不赴诏,还"嘉其诚,赐奴婢二人,使郡县供其祖母奉膳"。李密是怎样表明自己的心意并让晋武帝心中满意的呢?靠的是他那高超的"陈情"艺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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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霞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2,(2):26-29,43
秦汉“家人”有三种含义:一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一指家丁和奴婢等附属成员,一指庶人。秦汉“家人”的复杂含义与家的规模变化及秦汉社会政治制度的特点有关。秦汉社会去古未远,家丁奴婢等附属成员居住在家内,也属于家人。秦及西汉时期,析居现象普遍,核心家庭及二十等爵制的实行,普通庶民都有个人姓氏,可以建立家庭,“家人”即居家之人,表示庶人之义。从东汉时期开始,随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及联合大家庭的增多,“家人”范围进一步缩小,多用来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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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霞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6-21
秦汉奴婢所犯奸罪主要有强奸、和奸、禽兽行三种。秦汉法律对犯奸罪的奴婢的惩罚要重于其他人,而且会因受害者身份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法律对奴婢在家庭内部所犯奸罪惩罚最重,反映出秦汉家庭中主奴之间严格的等级界限,以及法律对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维护;相比之下,对奴婢在家庭关系之外所犯奸罪惩罚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汉时期较为开放的社会风俗。秦汉时代社会等级制度尚未严格化,这使得奴婢的身份较易得到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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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霞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25(1):16-18
秦汉法律严厉打击盗窃罪,但由于奴婢处于社会底层,其盗窃案例及有关律令并不多。秦汉法律将奴婢盗窃罪分为“盗主”和“盗他人”两类,政府对奴婢“盗主”和“盗他人”的惩罚力度相同,但对奴婢盗主的行为,政府在惩罚后交由奴婢主人处理,目的是保护主人对奴婢的所有权。与其他阶层相比,法律对奴婢盗窃的惩罚基本与庶民相同,对盗窃罪的打击重点主要是官吏盗窃、群盗等危害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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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雨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3):132-134
汉武帝发动大规模的告缗运动,没入了大批奴婢。对这批奴婢人口数量作较接近其真实数量之估计,对于研究西汉人口有一定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对西汉社会相关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