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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恒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1,(6):64-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并首次规定对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于这些新规定的理解与具体适用,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目前存在着一些分歧,包括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条件、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使用等。对于这些规定理解使用上的分歧,要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解释出发,结合相关的刑法基本理论,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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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丽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1):88-91
梳理建国以来刑罚执行制度研究概况及发展脉络,并对刑罚执行制度的研究现状,即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关注的热点问题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得失进行比较客观的整体评论。可以总结出刑罚执行制度研究的整体成就扣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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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鑫淼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21,(2)
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单独增设的一项新规定,禁止某些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在死缓变更为无期徒刑后减刑、假释等。在我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实践中,终身监禁带有一些试探性色彩。对于终身监禁制度性质、功能、价值等方面的争议,笔者认为,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制度的出台具有其时代价值和制度价值。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促进终身监禁制度的渐进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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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鼓励罪犯认罪伏法加速改造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减刑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更好的考验罪犯在监狱是否进行了真实良好改造,此时减刑鼓励罪犯改造的功能将大打折扣.由于减刑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外都可以使用,这就会使一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罪犯通过伪装的良好表现获得减刑在经过很长的服刑期后重获自由,再次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从而不能有效的实现刑罚的严惩罪犯的功能.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减刑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主张对减刑现存的程序进行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希望能够加以完善我国的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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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3)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发挥着特殊的犯罪预防功能,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后就有可能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提前回归社会。在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应用范围较广,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存在制度不完备、监督缺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减刑、假释适用的权威性,引起了普通民众的强烈质疑。针对减刑、假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发挥减刑、假释的作用,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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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张复熙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2):1-4
减刑制度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但如规定不合理,则起不至鼓励服刑犯积极改造的作用,本文着重探讨了我国减刑限度设置的缺陷及其潜意识根源,并与假释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希望于此能对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