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0篇
  免费   0篇
教育   28篇
科学研究   5篇
体育   1篇
综合类   3篇
信息传播   3篇
  2022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2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3篇
  2009年   4篇
  2008年   6篇
  2007年   6篇
  2006年   3篇
  2005年   3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2篇
  2001年   4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限制加重原则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第69条表述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应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的限度。这一表述结合刑法第99条“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的立法解释,如执行“以下”和“以上”,分别违背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也与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本意相悖。建议,应将刑法第69条中的“应当在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修改为“应当在低于总和刑期、高于数刑期中的最高期之间。”  相似文献   
12.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罪数形态,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牵连犯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但是理论和实践上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问题的争议颇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我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统一的数罪并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3.
陈珊 《科教文汇》2007,(8S):122-123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罪数形态,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牵连犯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但是理论和实践上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问题的争议颇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我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统一的数罪并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4.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同时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形。这样,行为人外观上虽是一个走私行为,但同时构成数罪的情形,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当如何处断。同时,若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是否属于牵连犯。文章认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同时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形,不属于想像竞合犯。当实行数罪并犯,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属于牵达犯,应当从重处断。  相似文献   
15.
李庭婷 《湖北体育科技》2022,(11):941-944+1018
刑事立法应加强兴奋剂犯罪的源头治理,重视上游犯罪类型。非法经营罪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拟结合《兴奋剂解释》解读其构成要件。回归刑法分则体系确定该罪保护单一法益,但可能同时触及体育法益;“国家规定”应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非法经营行为入罪应具备双重违法性、市场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经营对象限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避免与毒品等其它物质混同;判断罪量要素不唯数额论,可考察行为对象的性质、数量和种类等客观要素评价“情节严重”。同时,探析非法经营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以兴奋剂为行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间成立的牵连犯、数罪并罚等罪数关系与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16.
刘硕夫 《政治课教学》2002,(1):15-16,17
现行初二教材(人教版)在“犯罪与刑罚”一框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判决罪案时,对一个罪犯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主刑”,但根据一罪一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个罪犯如犯数罪时,是可以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主刑的,即可数罪并罚。虽然现行初二教材中未提及数罪并罚的问题,但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很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中的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所谓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  相似文献   
17.
本文首先采用通说的观点,认为贪污罪是“纯正身份犯”,其身份特性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对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即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主犯决定论”、“分别定罪说”、“主要客体决定说”、“贪污罪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含义,将主观要件作为核心,在对上述人员定罪时,主要考虑主观上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如果是相互利用,则要考虑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8.
想象竟合犯通常被认为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形式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尽管存有差异,但两者都主张对想象竟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是,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是概念不清、逻辑矛盾的产物,都存在混淆概念、肢解犯罪构成或者是逻辑前后矛盾的问题。事实上,想象竞合犯并非形式上的数罪,而是实质上的数罪;对它的处断原则也不宜按照传统“从一重处”,而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文章让要对数罪并罚的并科、吸收、限制加重等原则从公正、功利等方面予以评析其利弊得失,认为吸收、限制加重两原则弊大于利;而并科原则虽然利弊皆存,但因其具有刑罚公正、符合平等性以及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等特性,应当扩展其适用内容,对数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种,均可适用并科原则确定所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20.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应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性要件,取消犯罪主体的特殊限制。第198条第1款第1、第2项,应增加"以其他方式利用保险合同关系骗取保险金的"这一概括性规定作为第6项。第198条第2款骗取保险金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骗取保险金达到数额较大并得逞的,应实行并罚而不择一重罪处断;实施了数额较大的保险诈骗行为虽未能得逞的,应当数罪并罚;未能、未来得及或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不适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