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8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81 毫秒
51.
李青文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8):44-50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相似文献
52.
53.
版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文化的发展,为确保该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确保作者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出版者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图书出版者相关权利的立法一直以来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出版者权利的调整回应了学术界长期以来的争论。沿着版权法发展的脉络来研究出版者权利的演变 相似文献
54.
《新闻界》2021,(11):87-96
融媒时代下新闻媒体与聚合平台对新闻作品的版权效益差是两者冲突的根源。欧盟为此创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以促使聚合平台向新闻媒体付费的做法为我国学界广泛关注,但德国与西班牙的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版权扩张恐难以实现保障新闻媒体版权收益的立法目标,亦可能造成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内的重复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新闻聚合纠纷能将排除于著作权客体的单纯事实消息纳入保护范畴,从方法论上看似更具周延性,但在法律适用层面却会造成著作权领域的不当扩张,与著作权法立法政策相抵触。在坚持利益平衡的理念下,著作权集中管理机制在应对大规模数字化版权危机上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能够为聚合平台与新闻媒体构建高效合理的著作权利益再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55.
《新闻界》2021,(5):55-67
传统新闻媒体依靠内容而得以存在,新闻聚合平台则是以技术取胜的代表。5G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决定了新闻聚合平台将在竞争中具有更大的优势,传统新闻媒体则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被侵权的风险。我国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新闻出版者利益的弱保护模式已经不符合5G时代的要求。设立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符合邻接权产生的历史逻辑和市场规律,在保护水平上更符合5G时代的特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报社、期刊社等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纳入特殊职务作品的范围,体现了加强保护新闻出版者利益的倾向。但总体来看,此修改仍偏于保守。我国未来在新闻聚合平台的治理上可以考虑适时在《著作权法》中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条款。 相似文献
56.
赵海燕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3(6):35-38
我国广播组织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各自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就广义广播组织权而言,播放非作品的节目时广播组织应受到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非邻接权保护;播放自己的作品时享有著作权,不存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竞合问题。就狭义广播组织权而言,存在对邻接权的质疑、广播组织付费及法定许可中的特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57.
严真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3)
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邻接权具有特殊性,在保护上应具有特殊性,给邻接权的救济措施也带来了挑战.以此,针对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涉及邻接权的困惑进行分析,在邻接权法律救济的国内立法实践基础上,从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方面探究侵权救济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图书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稳定、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58.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有的法院认为,古籍整理成果凝聚了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古籍整理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古籍整理的目的在于还原古籍原意,整理人不是作者,整理成果未产生新作品,不应享有作者权保护.但为使古籍整理成果的利益得到必要的维护,《著作权法》可在邻接权框架下为古籍整理者增设一项新权利——古籍整理者权. 相似文献
59.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英悌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3,(3):68-69
数字图书馆是将图书、文献资料数字化后,通过互联网成为网上资源,为全球提供服务,成为全球性的虚拟图书馆。而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现行法律,图书资料的出版、流通、使用都与版权密不可分,因而数字图书馆的图书资料也存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将从数字图书馆的特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60.
利益平衡视角下广播组织邻接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冲击了广播组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旧有平衡机制,为因应科技进步的发展,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际层面上对广播组织保护的规定和进展,对广播组织邻接权的权利对象、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各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创建适合我国需要的广播组织邻接权保护制度,使其既能包容新技术的发展,又能使广播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在新的信息环境中达到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