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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换句话说,也即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符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以及法的价值要求,因而,笔者认为,对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亦应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审查其是否合理,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立法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的范围,而确定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否合理,则是行政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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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追求高效率教学始终是语文教育工作者的追求与梦想。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语文教学存在的“少慢差费”问题便始终困扰着教育工作者,亦引起我教育领域相关人士广泛关注。鉴于此,本文基于语文教师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质量诉求以及新课改深化等诸多现实问题,从课程教学目标、有效教学等层面梳理语文教学现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目标为切入点探索如何实现语文教学目标有效生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