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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标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1997,(5)
《屈原列传》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高中语文(必修)第六册(人教社1995年10月版)对“夺”字注目:“夺,强取,下文的‘不与’是不给的意思。”笔者对此注有不同的看法。首先,于情理上不通。一方属草稿未定,一方要取来看;一方“不给”,一方以为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偏要看,便“强取”。平起平坐,同列为官,人家想看看草稿都不给,这令人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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