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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政务处分与刑罚形成一体进阶惩治手段,将纯洁公职人员队伍的身份减等、褫夺与职务犯罪刑事责任负担的有机衔接,证成了“三不一体”反腐败犯罪治理体系。对于非职务犯罪,政务处分作为一种刑罚附随后果,显著增强了刑罚报应与预防功能。政务处分作为公职人员犯罪的刑罚附随后果,需要根据主观罪过等具体情况决定适用“撤职”或者“开除”。故而,为正确地适用政务处分,需要在刑事裁判中确认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类型。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应分别采取“从政到刑”与“先刑后政”两种责任追究模式,以匹配前述两种法律责任关联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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