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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已极大丰富了反恐怖罪名体系,但我国反恐刑法立法在价值取向、模式选择、体系定位、罪名设置等宏观问题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现代刑法所坚持的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并重并适当向保障人权倾斜之价值立场,应该在反恐领域得到一体遵行。对于反恐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但当涉及分则条文体系的调整时,则只能求诸全面、系统的刑法典修订之模式。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可以分为五节,而恐怖主义犯罪应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应单独规定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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