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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晔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6(3):51-54
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过于简单、片面,并且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因而有必要进行完善。从行政不作为和举证责任的有关理论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原告对行政不作为负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应该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而在以后的立法修改中应加以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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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安徽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基层问责制度,对于督促农村基层干部更好地服务乡村社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问责事由过于琐细和繁杂,程序过于注重自上而下,主体对问责方式的选择裁量权过宽,易使问责制度落空,原因在于"权力本位"的观念影响,"行政主导型"基层治理模式的惯性冲击,村民自治组织的发育还不健全。创新村民自治组织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建立健全村民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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