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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不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动产公信力不足而建立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其表现了足够的公信力,因此无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我国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就没有必要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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