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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立法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权益的高度技巧,对其理论和立法的完善,也凸显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加强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把侵犯财产权纳入其调整范围,并通过立法阐明共同危险行为体现为多数人行为的危险性这一特质,厘清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构成等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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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情等多方面客观因素的不同,使各个国家在约束激励机制建立与应用方面存在着差异。与国外的公务员约束与激励机制相比,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宽泛、但义务的规定较弱;工资福利制度结构设置不科学、总体工资水平低;在奖惩方面,重精神奖惩、轻物质奖惩,且奖惩制度粗糙;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范围要进一步扩大、救济方式应多样化,并须对申诉与控告制度加强法制化。 相似文献
3.
刘树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3,(5):57-60
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保证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否则,必然造成对对方的侵权。基于“人格独立”、“男女平等”的法律思想和观念及婚姻秩序的要求,在民法这一私法范畴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由于另一方的侵权而寻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可能。因此,构建现代婚姻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确定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应是婚姻立法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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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3):36-40
在证券市场中,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界定信息披露侵权主体及在什么主观心理状态下承担责任非常必要。由于违法信息披露表现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公平、及时、合法义务的违反,因此,其责任主体应当是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公平、及时、合法有影响的人。而这些责任主体并不必然最终承担责任,须考虑主观因素。按照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对信息披露所尽义务的不同,对责任主体应分别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其最终是否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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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桥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6(6):85-88
夫妻约定财产制丰富了我国婚姻法的内容。但婚姻法对该项内容的规定比较原则,且内容缺失较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该按照民法理论,从成立、生效、类型、形式、变更、撤消、终止、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外效力等方面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涉诉信访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刘树桥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9(5):54-57
基于法律的肯定、传统文化的影响,涉诉信访在我国一定时期内仍然会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途径.但涉诉信访冲击着司法制度,也是与法治的推进相背离的.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仍需通过涉诉信访缓解社会冲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应以法治终结涉诉信访. 相似文献
9.
契约理论考证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树桥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27(1):30-32
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为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确立夫妻双方相关财产权的归属。因此,这种财产制度的理论应以契约理论为基础。同时,这种财产制度又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这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具有不同一般契约理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订立契约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契约同时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夫妻任何一方因违反契约要承担特定的民事责任,并可通过婚内赔偿请求权或期待权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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