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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消逝的只是某种法本质的观点,而法本质本身是不会消亡的。时至今日,对法本质的探讨尚无统一定论。以生存论的视角来阐释法的本质或许不能给予最终定论,但应当能够提供一个出发点。这一生存论具体体现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在法律这一事质领域,则是指司法活动本身。因此,确切的说,探寻的新视角包括两个方面:日常生活和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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