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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课本《鸿门宴》中有云:“(沛公)劳苦而功高如此,未有封侯之赏,而(大王)听细说,欲诛有功之人,此亡秦之续耳。窃为大王不取也!”这里的“取”,是评价行为得失的,课本上释为“采取”,我认为不妥。请看下面的例句。例一、三家者以《雍》彻,子曰:“‘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  相似文献   
2.
初中语文第六册《岳阳楼记》“沙鸥翔集,锦鳞游泳”中的“游泳”二字,不少教师把它当作一个词,释为“在水里游动”,这不妥当。“翔”,回飞也,动词;“集”,群鸟停歇木上也,也是动词。这句的词序是名——动——动。但如把“游泳”作为一个词,则“锦鳞游泳”的词序就是名——动,与“沙鸥翔集”属对不工。其实,“游泳”是两个词,《说文》:泳,潜行水中也。《诗·邶风》:“就其浅矣,泳之游之”。朱熹集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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