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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益生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1984,(9)
高中语文课本《鸿门宴》中有云:“(沛公)劳苦而功高如此,未有封侯之赏,而(大王)听细说,欲诛有功之人,此亡秦之续耳。窃为大王不取也!”这里的“取”,是评价行为得失的,课本上释为“采取”,我认为不妥。请看下面的例句。例一、三家者以《雍》彻,子曰:“‘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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