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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国内学者一般将证明妨碍定义得较为简单,而且,国内学者一般也不区分证明妨碍、证明妨害和举证妨碍,都是在同一语义上使用这些词汇。本文参照日本和我国多数学者的习惯用法,采用证明妨碍的用语。证明妨碍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变得困难或不可能,从而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作出对被妨碍的当事人有利调整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椎,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表见证明、大概推定原则都是在司法实务中以判例的形式确立起来的,旨在当待证事实处于举证困难时,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利益风险所采取的一种证明方法。上述三原则的功能在于把因果关系或过失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给医疗机构承担,当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服法官形成确实心证时,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3.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最主要手段。近年来各个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都有了新的发展,该制度俨然已成改革热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方面缺乏最低的程序保障。为了有效解决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的欠缺和高要求的证明标准之间的矛盾,我国应以域外有关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具体内容为蓝本,从主体条件、范围、申请审查程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和解效力之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和解一经成立,便与确定判决有同一的效力。但是,和解与确定判决有同一的效力,是否效果全部相同,不无疑问。诉讼和解的效力应当包括羁束力、形式的确定力、执行力和形成力。从和解是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出发,为保障当事人对瑕疵和解申请救济的途径,应当否定诉讼和解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妨碍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变得困难或不可能,从而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做出对被妨碍的当事人有利调整的制度。学界关于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并不限于一端,而是兼容并蓄。各项单一学说不足以独立解释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以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价值目标的"证明权保障说"构成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6.
根据英美法等国家的理念,诉讼和解为私法行为,达成的和解协议亦为私法上的契约。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果诉讼和解具有瑕疵,只能援用撤销合同的理由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诉讼和解兼具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的性质。如果诉讼和解具有瑕疵,存有提起再审、继续审判、提起新诉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四种方法寻求救济。  相似文献   
7.
为了回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对实施了近18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全面的修改,其中一大亮点便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证据新规在原先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服从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在承认证据新规显有进步的同时,有必要对现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基于对现行制度的分析和反思,可以从增列法律关系书证、对案外人课以书证提出义务、缓和书证特定义务以及设立书证提出拒绝权等维度对我国目前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出适当调整,以此有效均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能力并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解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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