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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善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3):29-34
第三人将其所执之文书提出于法院乃其对法院所负之公法上义务,且为限定的公法义务.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之应有范围及适用程序,最后还阐析了第三人违背文书提出义务之应有效果及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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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具有两种涵义,其一为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其二为当事人基于证据方法之地位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前者为意的表示,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后者为知的表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由于两种当事人陈述涵义、功能及性质有别,故应适用不同的制度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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