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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宇宏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24(4):47-50
数据电文作为一种记录客观事实的新型载体,具有数码性、综合性、脆弱性等特点。与传统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类型有密切联系,又不等同于书证、视听资料所含的范畴。因此,我们应当确立数据电文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的法律地位,构建符合数据电文特点的证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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