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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古代自有犯罪立法的时候,就有赃罪的规定,而惩治官吏赃罪是历代王朝十分重视的立法。所谓官吏赃罪,是指官吏犯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贪污、受贿、盗窃、强盗等罪。中国古人对赃罪作解释的很多,比较系统、比较有影响的应推西晋的张斐。他注晋律云:“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加威势(暴力、权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以罪名呵(恐吓)为受赇(贿赂)。”张斐对封建刑律中的盗、赃等概念所下的定义,揭示了这些概念的基本特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到了唐代,对赃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同其他学科一样,刑法学也正在面临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验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已为我国刑法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传统的刑法学中的许多理论问题,有待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指导,开展新的研究和探讨。所谓刑法观,是指统治阶级对某种行为违反法度的总的评价,它包括一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无的确定及其程度的大小,刑罚刻度的认定等内容,其核心就是对行为的社会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评断问题。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刑法观也一样,必须适应社会客观实际(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目前以至将来的一个很长历史时期内的最根本的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3.
按照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理论,犯罪是由现存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是一个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的概念。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由于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生产力很不发达,生产、交换活动很狭窄,致使人们的生活方式简单,思想意识保守,物质欲望有限。因此,在那时产生的犯罪多半是以暴力为特征的传统犯罪,这种犯罪一直延续了几千年。自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生产力得到了很大提高。随着世界经济  相似文献   
4.
在人类社会的长河里,法治是社会发展高级阶段的表现。从治国的制度考查,大体经过神治阶段、人治阶段、法治阶段。从吏治的方式考查,大体有以神治官、以王治官、以官治官、以法治官等几种类型。从防治官员腐败的方法考查,大体分为五级,即最低级:实行贤人政治;较低级:酷刑惩治贪官污吏;中庸:实行自我调节,防患于未然;较进步:实行君主立宪制;最激进:以法治取代人治。从以上三方面考查可以看出:治国理论、制度最终汇流于法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  相似文献   
5.
贪污是一种古老的污毒,王亚南先生曾说,中国的一部二十四史,“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和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稀罕。”而且“综观历朝贪污史录,越接近近代,贪污现象亦愈普遍,贪污技巧亦愈周密。”历朝历代的大小官员都利用职权“暗吞国家财政收入,把大部分公款归于自己腰包而暴富,官僚们的政治生活,就一般地体现为贪污生活”,“而对那些清风亮节之士,反觉得可笑至极,愚不可奈了,谁为官谁就发财,谁想发财谁就得当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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