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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产生的不同人性思想,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也直接衍射到人们的教育观上。对人性的3种基本认识,对应于相应的教育思想、教育方法和教育目的。历史地、科学地认识和分析这种关联和影响,可以使我们在纷纭的理论批判和行为对立中察觉教育理想的闪光,看到教育实践的通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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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它的具体含义就是国家要求任何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教师法》又规定,教师负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为保护教师履行其义务,法律同时赋予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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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教育过程中,运用成败归因理论来调节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践表明,引导学生作出正确、积极的归因,是不断增强他们学习动力的重要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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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要求任何教育机构和教育者都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法律也赋予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等管理权力。但法律又对保障学生的个人隐私做出了规定,在现实教育实践中,管理者在教育管理活动中经常会与学生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文章用教育公共性原则对此现象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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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课程考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高质量考试的基础上,运用概率与数理统计理论、误差分析理论,对考试结果进行定量分析和判断,可以使教学信息的反馈更加明确,从而对学生的学习水平、教师的教学效果、试题和考试的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价,为进一步完善课程考试、提高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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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益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5):28-29
我国的相关法律分别对保障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权以及学生的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但目前学校和教师在行使教育教学管理权时,经常与学生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甚至造成教育结果与教育目标相背离的状况。本文认为,完整地贯彻教育公共性原则和适当运用权利协调的法律原则,是调整这种冲突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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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1]即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它的具体含义就是国家要求任何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教师法》又规定,教师负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的义务。为保护教师履行其义务,法律同时赋予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3]的权力。我国的《未成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