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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制定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时,应当坚持两个平衡:一是商标权人、平行进口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平衡;另一个是保护商标权与促进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基于这两个平衡,我国关于平行进口的法律不能绝对地坚持地域性原则或权利国际穷竭原则,而应坚持部分地域性原则与权利有限国际穷竭原则相结合,即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同时借鉴美国的"实质性差异"原则,例外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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