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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之产物,自依法成立起即受法律保护,无论在履行期届满前后都应如此.但是传统违约责任只规定了在合同到期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或拒绝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知如此,仍然需要做履约准备或继续履行,必须经过漫长的等待,任其损害逐渐增加,直至履行期届满才能主张其损害赔偿权和解除权.这样对忠实于合同义务的一方很不公平,也对整个社会的效益造成了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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