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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其性质为一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担保法中“中断“之规定,为法律准用规则,不能由此得出保证期为时效期间的结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应受保证期间限制,不能受时效期间限制,两者有不相容性。保证期内,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中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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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中,如何划分行政程序(行政处理)与民事程序(民事处理)的界限,在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仍是争议较大和困扰颇多的重要问题.如何处理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关系,仍然存在悬而未决或者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使得进一步界定两种程序的关系成为必要.对于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究竟应纳入行政程序还是民事司法程序,抑或两种程序是否能够并行不悖,关键取决于如何界定权利冲突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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