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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南亚七国议会体制之组成、权力重心的配置和议员的产生以及与行政权的关系各异,其中一院制已全部或部分实现普选,由其他政治力量对其制衡;二院制以众议院(下院)为优,与参议院(上院)互有制衡.以委任议员使立法结合经验与民主、融合代表性与理性,为基本权利提供双重保障;议会与政府之间以倒阁权、解散权和否决权相互抗衡.各国司法体系均按审级制设立法院,但审理特殊案件的宗教法院和苏丹法庭的作用因国而异.各国之宪法或政治现实均确立司法独立的宪制地位,提供法官身份保障和法院经济保障.法院与政府之间的制衡不仅仅体现在司法审查方面,同样重要的是,在组织方面政府或专门机关对司法的任命权能够割断它与其他政治力量的联系并抵御议会和政府的侵蚀.通过内部性和具体性的解构分析,表明除文莱外,为避免再现威权主义国家危机,立宪主义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已经深入其余六国权力组织和配置体系中.  相似文献   
2.
"司法强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产生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作用。其合法性基础在于:应以法律形式规定法院的司法性执行权,而非行政法规,以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其取得,不能只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一般性规定,而应有财产权限制的专门立法的具体和明确的授权,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实质法治的精神。虽然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司法强拆"的规定的合法性尚可将就,但立法机关应主动进行征收立法,否则"司法强拆"的合法性基础仍然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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