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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彪 《山西教育(综合版)》2004,(9):17-18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的语文教师。从1990年1月到2002年4月,她一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因写教学论文的需要她向学校索取自己的教案,但学校仅退还4本,其余44本下落不明。高丽娅提起诉讼,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学校返还剩下的44本教案,并赔偿劳动报酬及精神损失共8800元。南岸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空白教案薄是学校作为公用品发放给高丽娅的,性质上属于学校财物,应属学校所有。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师的教案属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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