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 毫秒
1
1.
张竞芳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6,26(3):39-41
《离婚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其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其赔偿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其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2.
张竞芳 《北京教育(高教版)》2009,(6):17-18
通过落实国家课程教育目标,培养能够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和变化的人,培养能够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学习、具有发展潜能的人,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则是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的新视点.我校以此为突破口,以课程整合为基本理念,以信息技术为认知工具,以优化学科知识的学习过程为目标,探索新型教学模式,深化学科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相似文献
3.
张竞芳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22(3):95-97
亲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规范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亲权制度作为亲子关系的核心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无系统和完整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缺憾。借鉴国外立法例,立足于我国现实,本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亲权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就如何构建我国亲权制度提出设想,以期全面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 相似文献
4.
张竞芳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8):272-275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传统法律制度,对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保护离婚时处于经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审视我国现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指出其存在的立法不足与缺陷,并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现状,探寻有效地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竞芳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2,22(2):7-8
我国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对健全、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