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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4,25(9):28-31
杖刑是《唐律》规定的五种法定刑罚之一,《唐律》对杖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但是 唐代杖刑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首先是杖刑被广泛用做附加刑;其次,唐供许多死罪被以杖杀的方式执行,杖杀成为绞,斩以外的又一死刑方式,第三,唐供中后期又出现了新的决杖方式即“一顿杖”及脊杖。杖刑在唐代名轻而实重。宋代基本上完全沿用了唐代杖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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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7(11):11-15
惩治官吏职务犯罪是汉代法律中的重要内容,汉律不仅沿用了秦律中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而且又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汉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一般职务犯罪和特殊职务犯罪两大类,一般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失职)、越权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特殊职务犯罪包括司法和军事领域的职务犯罪。汉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大部分被《唐律》所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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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3(3):36-38,,60,
在中国历史上,唐代公主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武则天称帝以前,一些公主卷入了宫廷权力斗争;中宗和睿宗时期,安乐公主和太平公主公然干预朝政;玄宗即位后,公主干政局面结束。唐后期,许多公主的婚姻直接为政治服务,其表现之一是和亲,其次是公主下嫁藩镇子弟。唐代公主的命运与唐代政治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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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4(11):83-85
唐代官方医学教育有了进一步发展,不仅在中央太医署设有医博士、针博士、按摩博士和咒禁博士负责教授医学,而且在地方各州也设有医博士教授医学。另外唐代民间医学教育也继续向前发展。为了选拔民间医术人才,唐代在科举考试中设有医术科,医学首次被纳入科举考试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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