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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贵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2):115-119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在西方学术界占有崇高的地位。利用功利主义的方法论和价值观,可以为民法总论的研究提供两个新的思路:一方面。有利于对民法基本问题,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基本原则等的解析。另一方面,有利于对法律行为、权利行使和时效问题的解析。当然。功利主义虽然是民事立法与司法中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但它始终不能代替具体的民法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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