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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实现实体正义,需要设置审判监督程序,消灭原裁判的既判力,并重新确定新裁判;而为维护法制安定性和司法权威,又要求维持裁判的既决效力,确定的终局裁判才能解决纠纷,实现正义。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制度在表象上形成一对矛盾冲突,但二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设置,为追求实质正义,过多牺牲裁判稳定性,危及裁判既判力,造成审判监督与既判力制度表面冲突凸显,而内在衡平机能降低。  相似文献   
2.
现代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合作竞争的经济团体,劳动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和从契约到身份、契约的综合的过程。劳动关系之中应该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关系。劳动法应该是调整上述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而不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3.
从经济学上区分定价制度的角度分析,律师按当事人财力大小收费是一种理性的收费人行为。从亚里士多德的矫正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的角度论证,律师按当事人财力大小收费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律师将自己高额的教育和培训成本以合理的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分摊。通过类比经济学上的垄断地位者的价格歧视行为,当一个律师通过"权力寻租"获得影响诉讼案件胜负的权利时,律师的地位处于垄断状态,此时按当事人财力收费类似绑票具有法律和伦理上的不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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