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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法院实行了民事执行听证制度,但存在职权主义严重,缺乏必要适用范围标准等缺欠。为此,应明确民事执行听证的主体;在适用范围上坚持实体争议原则上不适用听证,重大程序性事项应予听证,并对“其他”应予听证的事项做严格限定;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相对保护债权人等民事执行听证原则;同时,对民事执行听证的启动、运行及其规则做出全面的设计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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