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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可眉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5)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为第三人提供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中国和美国的做法不同,中国把疏忽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而美国采取的是不承担责任原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单独适用难以令人满意.若能在权衡的基础上适用混合责任或改进的疏忽责任,则解决了法学界的一大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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