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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是股东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在2005年新《公司法》中确立了该制度,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保护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加以完善,以期更为有效地保护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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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沛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0):26-29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作出了诸多调整,旨在推动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小企业的最佳组织形态。但在历经多年的市场检验之后,现行《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与公司分类模式存在偏差的问题逐渐凸显,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制度缺陷也饱受诟病,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未能涵盖所有的封闭公司,一人公司制度未能发挥制度价值,国有独资公司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封闭公司制度差异、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制度缺陷已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发展的桎梏,因此,重构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势在必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该围绕三个方面展开: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一体化立法,取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取消《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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