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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规范指称“标准化的秩序”。社会规范指的是为社会成员所提供的是非标准和行为指南,因而也是人们具体行为必须要遵循的行为法则。儒家的社会规范可分为两种:一是以“德礼”为核心的积极的规范,其目的在于通过教化的力量来改变人们行为的根本态度;二是以“法刑”为核心的消极规范,其目的在于通过物理的制裁来暂时控制人们的行为。规范必须拥有其合理性。在儒家看来,社会的规范不是来自于近代社会学理论所讲的社会契约,而是来自于自然本身的秩序。因而“三纲五伦”以及“礼乐”、“刑政”等规范都体现着阴阳五行的自然法则。跟近代的社会学理论相比,儒家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的特点:其一,儒家的社会规范不是以平等的个人,而是以有差别的个人为前提;其二,儒家规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实现功利性或者效率性,而在于实现道德性;其三,儒家的规范不是为了实现社会契约,而是为了实现阴阳五行的自然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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