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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112条,罪名134个,有四种立法模式,其中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实行双罚制,一种非典型的立法模式,实行单罚制(代罚制)。在刑法分则中,条文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犯罪,都属于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2.
轻罪化立法从根本上推动了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结合轻罪特殊属性展开出罪机制建构是适应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以应然价值为导向寻求轻罪出罪的立法建构固然重要,但尊重现实从既有规范制度展开探索则更为关键。因此,必须正视当前轻罪化立法格局已然形成,司法重刑主义倾向并未得到有效转变的轻罪刑事治理客观现实,理性认识到推进轻罪出罪机制建构的政策逻辑、实践逻辑以及内在理论逻辑。基于此,在轻罪治理理念上需以消极主义司法消解积极主义立法的客观隐患,实现以出罪思维优位于入罪思维的现实转变;在实体规范上应激活既有规范出罪功能,以罪量要素的目的性解释为关键,强化“但书”及免予刑事处罚等规则在轻罪治理中出罪出刑作用的发挥;在程序规范上,应以既有制度改革为契机,深度挖掘酌定不起诉等制度内在独立的出罪价值。  相似文献   
3.
国外证据展示制度的成功运作,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该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是贯彻辩护制度,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实现控辩平等,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拆讼效率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从证据展示的原则,范围,程序三个方面来构建该制度,使之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相配套。  相似文献   
4.
出租运输和货物承运本身具有正当业务行为的一面,具有中立性质;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考虑到业务自由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即便运输行为符合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或形式上符合运输型犯罪的正犯的构成要件,通常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罚.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杀人的犯罪意图仍将其载至犯罪现场的,只要不存在事前犯罪计划制定阶段的意思沟通.行驶过程中也没有融入正犯的犯罪计划,就不宜科处司机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即便承运人知道所承运的系伪劣商品,承运人也不承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出的大量司法解释因为完全无视运输行为的中立性质,其合理性大可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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