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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可转让性得到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承认,可以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的信托财产。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作为委托人时,由于不具备我国信托法要求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农民集体的委托行为往往可以由经过其授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代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的受托人一般采取信托机构的形式,并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即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信托机构和商业信托机构。 前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后者代表了受托人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21世纪初,信托被引入农村土地流转,从而产生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这种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加速土地流转、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及带动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可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政策法律障碍、农民收入难以保障、配套措施缺失等制约因素的存在,致使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发展缓慢。在近年来中央一系列土地政策的基础上,修改与完善相关立法、理顺信托各方法律关系、建立配套制度与机制以及加强监管,可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3.
在集体土地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财产化与商业化程度最高。信托是一种代人管理财产的机制,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方面具有理论优势。运用信托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实现土地价值保全及增值,便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自益型商业信托,其构造为:农民集体作为委托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其管理经营土地,信托受益人为农民集体。信托利益分配是农民集体最关心的问题,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利益分配事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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