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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莹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63-65
契约自由赋予了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合同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对无名合同的研究意义在于明确法律的适用。电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根据类推适用主义,电信合同是供用电合同、租赁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的混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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