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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经济组织法律应当是维权型、护权型的法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应当科学地、明确地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而且还应当建立成员权利救济制度,将成员权利的保护贯穿于整部法律。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怎样赋予成员权利,特别是在建立成员权利救济制度方面不具体、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这将会导致本已十分脆弱的成员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和获得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利既是合作社一切权利的基础,也是合作社一切权利的来源。农民是最主要的权利主体。成员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非经济性共益权与经济性自益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据合作社基本原则,明确赋予成员民主管理、资产所有、资产收益和接受合作社服务的基本权利,以区别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建立成诡权利救济制度.成为一部护权型、可诉型的法律。  相似文献   
3.
略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业的国际化和跨国银行的发展必将导致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可能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积极展开了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只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我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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